刑法案例分析

www.zhiqu.org     时间: 2024-05-19
一,洪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解析: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是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有了因果关系并不一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须具备罪过、主体要求等。本案中,行为人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女孩溺死的危害结果的原因,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至极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因此,当然存在因果关系。

二、表现为什么样的罪过形式?

解析:罪过形式属于过失。

罪过形式存在两种形态,一种是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希望(直接故意)或放任(间接故意)的心态,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另外一种是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洪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洪对女孩营救说明的洪对女孩死亡的结果是一种反对的态度。因此,洪的主观罪过属于过失。

三、应否追究洪某的刑责任?为什么?

解析:不追究洪某的刑事责任。

洪某1987年10月出生,至2002年8月26日案发之时,洪某十五周岁,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刑法中排除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八种严重故意犯罪之外所有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洪某是过失犯罪行为,不属于八种故意重罪的范畴,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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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法
http://www.people.com.cn/item/faguiku/xingf/R1010.html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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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答者居然创造了一个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 “无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真是叹为观止。。。。

1 有因果联系
2 罪过形式应为间接故意。
有刑法基本理论可知,间接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会发生不好的后果,却放任其结果的发生。洪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小女孩的落水,却放任其发生,建起落水后还在幸灾乐祸,因此应为间接故意
3 应当追求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洪某的行为及其结果,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应负刑事责任

1、有因果关系
2、表现为过失
3、不付刑事责任。因为洪某1987年10月出生,至2002年8月26日案发之时,已满14周岁不满15岁。按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是过失犯罪,不是故意犯罪,所以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因果关系,因为洪某的行为导致了害人被溺死;
为间接过失杀人;
不满16,但满14,杀人,应负刑事责任;

年满14周岁,故意杀人要受刑事追究。
楼下那位,有人拿刀故意桶你,结果不幸击中要害,你死了,那人说并非要杀你,只是吓你,那么他是否故意杀你?
有人故意推你下楼,你摔死了,他是否故意杀人?
当事人应该知道,人落水是有生命危险的,他恶意赶牛下水进行报复,说明他对他人生命的漠视。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死刑免了,无期徒刑是要的。若他真有悔改表现,在狱中表现优秀,仍然可以减刑的

刑法案例分析~

此案件中陈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中分析某一犯罪是否构成要种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4个方面进行。此案被告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分析如下:
主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
客体:人,被害者胡某。
主观:主观上陈某并没有杀害胡某的故意,从意外发生后他积极采取的救治措施就可以判断。这是区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犯罪的关键。这是典型的过失犯罪。
客观:客观事实上陈某由于疏忽导致胡某中弹身亡。
有人会问,是否还构成其他罪名。陈某自制火药枪,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但自制和携带火药枪的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两罪比较。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更重,所以择其重者进行处罚。
这就是定性陈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析。

某乙对卖菜小贩的死亡是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某乙向集贸市场扔砖头的时候,应该认识到集贸市场早上买菜人比较多,他扔砖头很有可能会砸中人。并对此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态度,最终导致小贩被砸死。
故某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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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6877573): 1、因果关系肯定有,只是属于偶然因果关系.2、我认为孙某、陈某不应负刑事责任.因为二人主观上对邱某的死并无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只能属于意外事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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