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诉讼制度中,法律援助的内容及责任主体是什么? 论述: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缺陷分析。

www.zhiqu.org     时间: 2024-05-19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申请法律援助应带哪些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

  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受援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法律援助范围
  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是如何构成的 这种构成有哪些现实的考虑~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都可能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受援人给予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的法律援助需要通过下列人员或组织来具体实现。
1、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实施法律援助的专职管理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是各省市及各区、县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1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职能是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2、律师是法律援助重要的实施主体
律师是熟悉法律、具有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律程序,在诉讼方面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在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有非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我国相关立法不断强化将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一种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必须按国家的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在2003年9月12日《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中规定:“要督促律师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律师应当依据《条例》第6条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每年义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由(区、市)司法厅(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要积极探索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新方式和新途径,使所有的律师都普遍履行义务。”在各地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的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等立法中,大都规定了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的内容。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作为法律援助主体的律师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在实施法律援助时,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给予其一定量的办案补贴,这种补贴不是劳动报酬,而是办案成本支出。
3、高校学生志愿者是法律援助的一支生力军
高校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有效缓解法律援助供需矛盾。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着十分突出的供需矛盾。由于法律援助人才供给不足,我国约有四分之三应援助的案件未得到援助。其次,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锻炼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是贫者、弱者和残疾者,法律援助工作洋溢着浓厚的人道主义精神。大学生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就能直接面对这些社会问题,了解群众疾苦并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自1994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以来,各地高校积极组织大学生参与,利用学生所学服务社会,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4、民间法律援助组织是法律援助实施主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除了国家法律援助之外,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在法律援助中也正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间法律援助组织是由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单位或热心公民组成,如在法学研究部门、民主党派中设立的此类团体。这类团体在业务上受司法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但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享受政府的财政拨款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资助。它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是目前法律援助实施主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采用鼓励、声援等手段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当事人予以“精神法律援助”的上述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也理所当然地属于法律援助社会主体的一部分。在实践中,此类法律主体通常表现为工会、妇联、共青团、消协、街道办等团体和单位。
5、基层法律工作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一员
基层法律工作者承担法律援助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这只队伍立足基层,方便及时地为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承办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少地方立法都规定其负有法律援助职责。
6、其他法律工作者是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补充
在实践中,这部分人员最主要是妇联、残联、经过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还包括有许多考取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务资格的人员并没有从事律师职业,而是仍然从事自己原来的工作,这些人员是利用自身资源为前提的,是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一种补充。
总之,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协调下,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援助人员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律援助的内容之一是法律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体现。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此项制度起步较晚,加之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不力。建立公设辩护律师制度和增加政府支出可以解决人员和资金问题,从而进一步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给予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维护其法律赋予的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律师为贫困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道义行为,后来逐渐演变为现代法治国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是法律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体现。该制度在世界上的存在已有百年历史,如今己成为140多个国家在司法方面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一项国家机制。�
法律援助范围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非诉讼等各项事务,本文只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进行探讨分析。 �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作为法律援助的内容之一建立和实施的。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公民之间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差异而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贫富差别,出现一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经济能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为保障社会贫弱者能够不受经济困难所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1994年初,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实施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并首先在一些大中城市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试点。随着刑诉法、律师法相继颁布,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由此,建立和实施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工作全面启动。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法律援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各地纷纷出台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性规范,目前已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随着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从制度创立进入到了加快发展阶段。�
《法律援助条例》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规定法律援助范围、标准、实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条例的出台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已取得实际成效。截止2003年6月底,全国已建法律援助机构2642个,县区级地方已成立2139个,占应建数的83%。全国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8899名,近50%有律师资格。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3年6月,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解答法律咨询641余万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约80余万件,有近97余万人次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2002年全国法律援助业务统计报表分析,在刑事诉讼辩护中,律师辩护意见全部或部分被法院采纳的占78%,甚至有的案件通过律师的辩护,被告人被法院判决无罪释放。这充分说明,法律援助的实施,使公民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人权得到了有力的保护,维护了社会主义国家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二、制约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因素 �
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此项制度起步较晚,加之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执行不力,具体表现在律师中普遍存在着不愿承担法律援助辩护义务的现象,法院在指定辩护人时经常遇到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形;另外,目前,还缺乏适应为盲聋哑辩护的律师,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更难。主要因素有:�
(1)刑事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突出。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宣传的日益广泛,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扩大。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越来越多,公民要求法律援助的事项也逐渐呈现应接不暇之势。据测算,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
(2)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目前国家每年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每年不足6分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经费短缺,严重制约着法律援助经费的发展,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和法律援助经费的筹集十分困难。�
(3)指导规范法律援助制度的是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从法律效力来讲不够高,一旦遇有和刑诉法、律师法规定不一致的事例时��〔1〕�,优先适用刑诉法、律师法。�
(4)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失衡,地域性差别大。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的法律援助资金充实,工作开展的好;而西部地区,法律援助资金匮乏,工作很难开展,也很难受到领导的重视和百姓的认可。�
三、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
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内容之一,律师为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
法律援助制度在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中占有重要地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受刑事控告者有权出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费用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这一准则涉及的费用问题,一些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由有负担能力的被告人自行负担的办法,例如在日本,国选辩护人所需费用被认为是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裁判为由被告人负担;但由于贫困提出要求的,应当予以免除。�
由于法律援助制度还不够完善,我国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与发达国家相比,案件所占比例较小,与联合国有关准则的要求及发达国家的做法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就需要积极采取措施,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一)解决法律援助费用问题�
经费的多少,直接影响着法律援助实施范围的大小。和大多数国家一样,法律援助资金的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因素。��〔2〕�因此,应该建立由政府与社会共尽责任的体制,来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解决资金问题:�
①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筹集和管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之后,各级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同时,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再广集社会资金,充实法律援助基金,使其发挥更大作用。�
②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指定的辩护律师所需要的辩护费用,除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聘请辩护律师的以外,应判决由被告人负担。�
③建立律师费用递减的法律援助制度。我国法律援助费用要么全免,要么全不免,缺少递减制度,受益面过窄。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律师费用递减的法律援助制度。��〔3〕��
(二)组织强大的队伍,采取有力措施,开展系统的理论研究,产生一批争鸣式的、互补性的乃至综合教材性的理论专著,尽快形成我国法律援助理论体系的框架。�
(三)尽快制定《法律援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受援人和援助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确保我国法律援助向制度化、正规化方向发展。�
(四)充分利用民间资源,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队伍的规模。各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中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在不影响法学教育与研究的情况下,应当积极以国家法律准许的形式,向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援助。�
(五)新闻和宣传媒介应当充分关注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通过宣传活动,正确引导公民逐步认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公设辩护律师制度�
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的前提是必须有充足的律师作保障。为保证律师队伍,使其为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针对刑事诉讼的特点,应该建立公设辩护律师制度,设立公设辩护机构,选拔公设辩护律师。�
1、设立公设辩护机构�
迈耶(Meyer)等一些西方学者曾主张设立与检察机关同等的辩护机构,实行指定辩护,废除选任辩护。我国民国时期将刑事诉讼条例规定的指定律师充当辩护人改为指定公设辩护人。这一修改的立法理由是:“我国自从实行指定辩护制度以来,遇有道德高尚和富有责任心的律师,对于指定案件,尽心辩护者固不乏其人。但是为了没有相当报酬,敷衍塞责的,实居多数。既然无利于被告,还有拖延案件之虞,所以认为这种制度,有纠正的必要,就采用了公设辩护人制度。”但我国民国时期学者朱采真指出,实行强制辩护制度的同时不必排除选任辩护制度,“一面是强制,一面却放任被告人凭着自己的信仰选任律师作辩护人,公设辩护人和私家律师,是可以共同存在于强制辩护制度之下。” 因为,“一则是被告人对于辩护人的信任心理应该顾到;二则是俸给制下的辩护机关或公设辩护人为当事人尽力的地方总不及报酬制下的律师,尤其肯替当事人忠实办事。”��〔5〕�应当说朱采真教授的这一见解是合乎实际的。�
2、选拔公设辩护律师��从全国律师中选取一定比例的具有刑事诉讼特长的律师作为公设辩护律师。公设辩护律师专门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由国家保障其工资福利和日常开销,算作国家公务人员。同时规定公设辩护律师每年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最低限额,未能完成限额的,除预先合理规定的正当理由外,不予注册。最低限额可以以办理案件的数量或时间总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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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6314059):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户籍证或者暂住证; (二)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诚心回答你的问题,给好评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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