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的区别、就业方向? 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的关系

www.zhiqu.org     时间: 2024-05-19

一、内涵不同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关系不同

1、国际贸易法调整着两类关系:

一类是国际间商品买卖关系本身,其内容为买方与卖方之间在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表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专门调整这类关系的规范,属于国际贸易法规范。另一类是附属于国际间商品买卖的关系,为实现国际间商品买卖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却不是商品的买卖关系。

2、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必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

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锋—磋商—妥协—合作—协调—新的矛盾中曲折行进的。

三、作用不同

1、国际经济法是与国际经济秩序紧密相关的,实际上两者难以分割。从整个世界范围看,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

其核心内容就是“布雷顿森林协定”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见国际货币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建立的体制。

2、国际贸易法的作用

(1)符合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

(2)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贸易。

(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

(4)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

四、就业方向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毕业生可以到政府对外贸易经济管理部门从事外贸管理工作,到外贸企业从事对外贸易业务及国际市场的营销工作。

到国家机关、国民经济综合部门、商业部门、涉外企业、合资企业、大型工商贸易公司或企业从事贸易经济、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工作,到各大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教学及科研工作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贸易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与贸易这个学科很广,第一种是公务员,工作稍微稳定点,可以报考有经管类要求的岗位,还有就是海关检验检疫局,这个比较对口;第二种就是从事外贸销售工作,做这种工作压力比较大,但前途还是光明的,能抗到后期的话,可以出国,赚大钞票;第三种就是从事金融类工作,银行,证券,期货,会计,这些的话就没有其他专业人士上手快;第四种,可以去报关行,或者船务公司,做报关报检工作,这种工作比较稳定。
对于工作还得看个人的状况了。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首先,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其次,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
再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过以上对国际经济法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正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主体,调整对象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即独立的司法体系。

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国际贸易法在国际贸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社会出版了多种“国际贸易法”相关图书。

国际贸易法调整着两类关系:
一类是国际间商品买卖关系本身,其内容为买方与卖方之间在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表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专门调整这类关系的规范,属于国际贸易法规范。另一类是附属于国际间商品买卖的关系,为实现国际间商品买卖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却不是商品的买卖关系,包括:
①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输关系,又包括国际货物的海上、空中、铁路、公路、河道等各种运输关系,内容为提单、航空、铁路、公路各种货物运单中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②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关系,又包括海、陆、空的货物运输保险关系,内容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单中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见保险法)。
③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和结算关系。内容为各种支付方式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见国际结算)。
④专门解决国际商品买卖争议的调解或仲裁关系。内容为在调解或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仲裁人员、申诉人、被诉人、证人及其他关系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调整以上各种附属于国际商品买卖关系的规范,也都属于国际贸易法规范。

1、国际经济法范围大一些,因为国际经济中包括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投资等等。
2、就业方向区别应该不大,比一般的法学应该专业一些而已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和国际私法有何区别~

因此,按照大陆法系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思维进路,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明确的,区别是明显的,边界是清楚的。即使二者在某些领域存在一定交叉,这种交叉也是较少的。比较典型体现大陆法系国际法部门划分思维特点的是国际商法学的主要创始人施米托夫。这位有着德国系统法学教育背景又在英国乃至世界取得辉煌成就的学者,在国际法部门划分上,仍然保留和延续了德国人的思维惯式。
在施米托夫的《国际商法———新的商人习惯法》(1961)一文中,对于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有这样一段阐述:“国际商法不同于国际经济法。后者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而前者是私法的一个分支,但它又不从属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涉及的是多边公约,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和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国际经济法还包括怎样对待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商法调整的是在私法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国际商业法律组织。”[2](p.3)
施米托夫还有一段经典论述:“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完成。各地商法发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国际贸易法这个普遍性和国际性的概念发展。”[2](p.12)这样,与施米托夫所指的国际商法更为贴近的部门便是国内商法,而不是国际经济法。正是基于此,施米托夫更着重于分析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之间的关系,并将国际商法界定为具有国际性的商法,享有商法的一般属性,是商法的两个分支,即国内商法和国际商法。[2](p.82)由此,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便是较为明显的:国际商法属于私法范畴,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
尽管在若干年后,施米托夫等人所认为的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这一观点,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在深度与广度上的不断拓展而发生了改变,一些学者逐渐将国际经济法视为独立于国际公法的法律部门,或者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单独的体系来研究。但是按照德国式思维所理解的国际经济法仍然属于公法范畴,具有经济法的一般属性。在德国教授彼特斯曼因(E-U. Petersmann)于1991年出版的《国际经济法的宪章性作用和宪章性问题》一书中,就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宪章性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时所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入剖析。该书中所称的“国际经济法”即是与国内经济法相对应,与传统的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相并列的,以关贸总协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为核心内容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对于国际法层面上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从实务角度出发的,不注重区分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体例和传统也决定了其本身就没有多少抽象的法律概念,也没有建立像大陆法系那样完整与自足的国内制定法部门体系,因此也不存在与已有的国内法律概念和制定法部门体系相互呼应与协调问题。
在英美国家,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只具有学术意义而没有法律部门划分上的意义。[3](p.40~52)以美国为例,美国式思维对国际法部门的划分是从具体到抽象,从实用主义出发,按照这种思维进路所理解和界定的国际商法便成了“国际商务中的

即不是独立不同的,也不是同一学科不同叫法。而是中国法学,以至西方法学在这一领域的认识和学科划分的不同阶段和成果。
1、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
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
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2、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3、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由于国际贸易法在国际贸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社会出版了多种"国际贸易法"相关图书。

扩展资料:
特点
1、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过以上对国际经济法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正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主体,调整对象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即独立的司法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经济法


#瞿购广# 国际经济法这个专业的就业前景怎么样?
(19177005494): 将来还是需要参加司法考试,其他的出路不大

#瞿购广# 经济法和国际法就业哪个好 -
(19177005494): 就我个人的了解而言,我觉得经济法专业就业情况应该更好,但是国际法专业的学习更有激情,你的人生变得更加丰富多彩. 您这个问题很现实,但是多少让人感到一些失望.因为真正影响您就业的并非是因的专业,更多的是您自己的专业水平.只要你努力,这两个专业都是发展潜力巨大. 个人更加喜欢国际法,经济法让人觉得真的是更加趋利性和世俗性,当然我这不是在贬低他,也不是刻意拔高国际法专业的崇高性.这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还是要自己真正的去学习这两个专业的相关知识,才能找到自己的真正兴趣所在,而这是最重要的.祝你好运,加油!

#瞿购广# 经济法、民商法、国际经济法 的就业方向分别是什么?哪个就业容易??谢谢:) -
(19177005494): 国际经济法吧~还可以从事外贸工作,民商法和经济法差不多,其实学法律最对口的还是公检法

#瞿购广# 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法学(国际经济法), 市场营销 .四个专业哪个就业前景好 -
(19177005494): 现在很多属于国内优势行业的: 1就业前景.下面针对这四个专业依次分析,比如纺织,都迅速萎缩,人力成本的增长、原材料价格上升等因素.看好.但是仅限于金融中心城市.热门归热门,但是也要取决于金融机构是不是招人,律师和企业...

#瞿购广# 如何学习国际经济法
(19177005494): 如何学习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一般是放在大三下半学期或者大四上半学期开设的法... 到此,大家可以看出,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的一些区别所在,所以我在学习国际贸易...

#瞿购广# 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这两个专业哪个好
(19177005494):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律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瞿购广#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别与联系 -
(19177005494): 国际法包含国际经济法.区别是后者多了经济俩字哦.

#瞿购广# 国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又何区别?? -
(19177005494): 涉外经济法着重介绍了涉外经济合同制度、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涉外工业产权与技术转让法律制度、涉外金融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以及涉外税收、海关商检、涉外经济仲裁与诉讼等重要的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其中又包括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以及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等几大分支

#瞿购广# 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些呢?
(19177005494): 国际法语国际贸易法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有相互补充;既自成体系,又有密切的联系. 联系: 1)它们的渊源相同,都源于国际公约于国际贸易惯例 2)你中有我,我中...

#瞿购广# 国济法中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海商法的区别
(19177005494): 可以从它们的调整对象上来予以区别: 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国际间国务买卖、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同转让等、国际税收、国家金融等方面的.总之就是调整涉外因素的经济活动. 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调整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比如国家主权、国家领土、外交等等. 国际私法解决的是在涉外民事关系方面适用哪国、哪地的法律问题. 海商法解决的是海事、商事等方面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