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三原则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www.zhiqu.org     时间: 2024-05-31
社会主义法制三原则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

社会主义法制 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制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
社会主义法制有两义:

①是指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社会主义的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②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全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平等地遵守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所谓“有法可依”,是指要制定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

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有利于

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法令、条

例、决议、命令和地方性法规,等等。这样才能使得社会主

义社会中重要的和基本的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化、制度化

的性质;也才能在事关国家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重大问题

上,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上升

为国家意志,取得全体公民一体遵守的法律效力,以便使

人们在这些领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

主义法制的前提。

所谓“有法必依”是普遍守法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

法制的可靠基础。普遍守法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

员、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守法。要做到这一点,首

先要在人们心目中树立法律、特别是宪法至尊至上的地

位,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

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其

次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在从事工作和活动的

时候一定要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的准则。因为,如果允

许把法律撇在一边,即使有再完备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

空文。

所谓“执法必严”,是特别针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讲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的重要条件。执法必严,首

先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行政机关和检察、审判机关

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

围。执法必严,不是指办案中运用法律一律要从严,运用

法律从严或从宽,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具

体规定确定。执法必严的主要含义是指要维护法律的极

大权威,宽、严都要有法律的根据。其次,执法必严还指上

下级之间、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已被规

定的权限划分或者权利义务的界限,既要防止和反对在

执法和护法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专横和对权力与职位的

滥用,也要防止和反对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纠

正权力过于集中现象造成的不良后果。再次,执法必严还

指要严格尊重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切执法

机关和公职人员都必须严格尊重公民的权利,都必须在

国家法律允许的限度以内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允许滥用

职权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所谓“违法必究”,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人,不

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违法、犯法的特权;任何人

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被及时揭露,依法承担应有的法律

责任。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障。如果对违法犯罪分

子不能及时地、准确地依法予以制裁,社会主义法制就会

遭到干扰和破坏。要做到违法必究,就必须大力加强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建设,切实搞好三机关的

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真正保持审判机关和检

察机关应有的独立性,坚决排除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者

个人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自己职权的非法干

扰。同时还要求各级人民代表机关、群众团体、社会舆论、

广大人民群众和党的各级组织对司法机关实施经常的、

有效的监督。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合法原则、民

主原则、平等原则、统一原则。

(1)合法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严格执

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做法律所不允许的

事情。社会主义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

志和利益的体现,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是绝大

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自觉

的行为规范。所以,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广大人民应该

做到的,也是完全能够做到的。

(2)民主原则。社会主义法制所反映的民主是与社会

主义紧密联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

民主,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

的民主。民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

主义法的一切规范都贯彻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它具体

表现在: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庄严地、详尽地规定了人

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司法机关坚决地、切实有效地依法保

护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并对破坏、侵犯广大人民民主权

利的敌对分子依法制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又是

依靠广大人民制定,依靠广大人民执行,依靠广大人民监

督,依靠广大人民遵守的。一句话,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

主义法制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制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

障。

(3)平等原则。社会主义法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

关系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社会建立起了生产资料公有制,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从而也就从

根本上铲除了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社会主义法

制的平等原则正是广大人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

平等的一种必然反映,也是对广大人民在上述领域平等

的一种确认和保障。由于社会主义法制上的平等和经济

上的平等紧密相联系,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这是一种真正

的平等。同时,社会主义法制所确认的平等又是权利义务

相一致的平等,即不仅是享有平等权利,而且也履行平等

义务。在社会主义法制里,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4)统一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统一

制定的法律,要求在社会主义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不允
许各地区、各部门擅自制定和推行与法律的原则精神和
具体规定相违背的制度和规定。

  社会主义法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合法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统一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情。社会主义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是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自觉的行为规范。所以,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广大人民应该做到的,也是完全能够做到的。
  2、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社会主义法制所反映的民主是与社会主义紧密联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民主。民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的一切规范都贯彻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它具体表现在: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庄严地、详尽地规定了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司法机关坚决地、切实有效地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并对破坏、侵犯广大人民民主权利的敌对分子依法制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又是依靠广大人民制定,依靠广大人民执行,依靠广大人民监督,依靠广大人民遵守的。一句话,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制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3、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社会主义法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社会建立起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从而也就从根本上铲除了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社会主义法制的平等原则正是广大人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平等的一种必然反映,也是对广大人民在上述领域平等的一种确认和保障。由于社会主义法制上的平等和经济上的平等紧密相联系,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这是一种真正的平等。同时,社会主义法制所确认的平等又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平等,即不仅是享有平等权利,而且也履行平等义务。在社会主义法制里,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4、统一原则

  统一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统一制定的法律,要求在社会主义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不允许各地区、各部门擅自制定和推行与法律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相违背的制度和规定。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 哪三个?~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防民”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其它的内容也简要列一下: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四,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五,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六,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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