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是什么?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www.zhiqu.org     时间: 2024-06-02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源于法德等大陆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海洋法也称为普通法,源于英国,盛于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海洋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3、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海洋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不是法律专业,学习法律法规时,模糊知道了一点儿,谈下我个人的认识。
1.首先,回答第二个问题:
中国的法律来源于大陆法系,为什么呢?因为新中国沿用了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制定民国法律的先驱们大都是海归派,留学的国家主要是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深受其影响,归国后受政府邀请制定了大陆法系的国民政府法律体系;
2.其次,回答第一个问题:
以《合同法》为例,大陆法系订立合同时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方能生效。海洋法系与之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即生效。其他不同我不了解。
3.最后,转载网上找到有关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区别的知识点,请辩证吸收: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源于法德等大陆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海洋法也称为普通法,源于英国,盛于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海洋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海洋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海洋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海洋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基于以上:大陆法系采用的是列举制,明确规定什么能做或不能做。列举能做的,做了就没事,没列举的,就是法律的漏洞。要看制度修复程度了,依据法不既往,应该没事;列举不能做的,就不要做;做了就犯法,除非更改法律,没列举的,按照法无禁止则允许,一概不犯法。
所以,我们现行法律并不能与一些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相比较。一些东西在中国很难实行的通。例如沉默权。英美法系对于犯罪实行的是判例对照,而我们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犯罪必须主客观条件构成。这从而强调了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反映其行为的主观思维。按照现行的法律,如果实行沉默权,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思维就无从反映,大部分犯罪也就无法构成。所以,要修改现行的刑诉法,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先改变法律体系。

海洋法系其显著特征是使用民众随机陪审团,法律程序的维护是由法官完成。罪犯是否有罪是由民众组成的随机陪审团决定的。而大陆法系是由法官来同时完成维护程序正义和判断罪犯是否有罪。也就是说法官是按照法律来断案的。英美等国采用的是海洋法系。而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从法理学上讲,旧中国属于大陆法系,新中国由于意识形态等原因,通说称"既不属于大陆法系,又不属于英美法系",而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但从法律传统,实务,法律条文来讲,新中国深受大陆法系影响

、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源于法德等大陆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海洋法也称为普通法,源于英国,盛于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海洋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3、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海洋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大陆法系判案的时候,按条文上的规定照本宣科,法无禁止皆可为。海洋法系判案的时候,大法官依照以前的案例判决,或以公益“绅士”陪审员的投票决定最终结果,法无禁止也不一定皆可为。现在世界上有一些国家法系既不是大陆法系,也不是海洋法系,实属封建专制法系范畴,司法解释权掌握在既得利益集团手中,司法解释是随意性的,是可以朝令夕改的,法律法规随掌权者的利益变化而随时变化。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是什么?~

1、法的渊源不同。
2、法典编纂的不同。
3、法的分类不同。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欧陆法系”之
称,与英美法系同为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均
采用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起源可追溯到古罗马,其后在欧洲中世纪的后期(约12世纪至15
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
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法系。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
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到18
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
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
别。
3、两者的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欧洲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大部
分国家。 海洋法系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孟
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
大陆法系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细的成文法,白纸黑字明文规定。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什
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明文规定,所以大陆法系的法律书
都是大部头。怎么判定对号入座就可以了。
海洋法系相对来说不是这么机械,举个列子,它对一个犯罪行为的判定有三招,常见犯罪行
为写进法律条文,按条文判,不过海洋法系大部分没条文,那就判例援引,就是从历史上找
类似的案子,有就可以把历史上这个判例作为法律依据来定刑。如果还不行呢,有些行为即
没法律条文又没历史判例呢?那还有最后一招,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权衡把握,如果法官认
定你的行为就是缔造了犯罪行为,如果这次我不判刑的话,你会照做不误。我不惩罚你,别
人会这样学,最终法官决定给他一个判决。这个判决就构成了一个新的判例,这个国家以后
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生了类似的事情,就可以援引这个案例了。其实就相当于立法了。
这也是海洋法系国家有很多奇葩法律的原因。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4%A7%E9%99%86%E6%B3%95%E7%B3%BB/660825?fr=aladdin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3、法律适用不同。大陆法系习惯用演绎形式,英美法系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4、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平衡法,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5、法律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倾向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倾向单行法。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扩展资料: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第二,法典编纂。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第三,法律结构。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从历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机关(议会)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谓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第四,法律适用。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参考资料:
英美法系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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