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

www.zhiqu.org     时间: 2024-05-19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其他诉讼参与人”之一。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他们的辩护人。

(一)许可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禁止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3条除对辩护人范围进行许可性规定外,还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但上述人员中的第4项至第7项,如果本人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允许。

对于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能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

第二,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辩护人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传声筒”。

第三,辩护人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是非法权益。

辩护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就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据此,辩护人的责任主要有三项:

(一)实体辩护

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实体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确的指控,帮助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这是辩护人的首要任务。

(二)程序辩护

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程序辩护。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剥夺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者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

(三)其他法律帮助

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辩护人应当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写有关文书。案件宣判后,应当了解被告人的态度,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以及是否进行上诉等。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一般是指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后而参加刑事诉讼程序中所依法享有的权利。辩护人在保护自己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

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律秩序的言论除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2.会见、通信权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享有会见、通信权。主要表现为以下五方面:

(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4)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3.阅卷权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但不包括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材料。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3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4.获取证据权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允许调查书。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辩护人申请调取上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5.提出意见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人的提出意见权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未成年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5)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6)辩护人有权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6.其他诉讼权利

辩护人除上述诉讼权利外,还具有下列其他诉讼权利:

(1)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对驳回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

(2)辩护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4)辩护人有权得到与其行使辩护权有关的法律文书,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

(5)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6)辩护律师有权知悉诉讼的进程,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对于诉讼中的重大程序信息和送达当事人的诉讼文书,办案机关应当通知辩护、代理律师。

(二)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1.认真履行职务的义务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应当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辩护的义务

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本项义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3.部分证据展示的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4.保守秘密的义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受理告知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5.遵守诉讼纪律的义务

辩护人有义务遵守诉讼纪律,如按出庭通知中告知的开庭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席法庭进行辩护,在法庭上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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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泉味# 我国法律中,辩护人就是指辩护律师吗? -
(18951775411): 不一定.辩护人可以是以下人: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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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177541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的规定,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活动,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之外,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左右.辩护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公安司法机关也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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