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收回

www.zhiqu.org     时间: 2024-06-18
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具体为土地管理部门拟定收回方案、组织听证、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县政府审批、受理部门在限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收回方案的决定。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是怎样的?
      1、拟定收回方案
      市县土管部门根据市县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管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2、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县政府土管部门提出,土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
      土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县政府审批。
      4、下达收回决定书
      根据市县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一定时限内(《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5、注销登记
      土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原来为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二、划拨土地国家收回怎么补偿?
      1、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也伴随资金的投入,会产生相应的附加值,在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时,要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的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
      3、在进行估价时利用基准地价法,根据各个城市和地区确定的城市基准价格,通过对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修正,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由于土地所有者权益一般通过出让金的形式体现,所以划拨用地的价值主要由前两项构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如果划拨用地是生地,则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土地取得成本。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此做为收取土地收益金和进行适当补偿的依据。
      由于公民、单位在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时,并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等的费用,故此国家在依法收回此类土地的使用权时,也一般并不会向土地的使用权人支付补偿价款。如果被收回的土地上有附着物,可能会获得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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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华耿# 划拔土地国家在什么情况下无偿征收 -
(19285693480): 划拔土地国家在以下情况下可无偿征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娄华耿# 什么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收回方式,什么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收?
(19285693480):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五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根据以上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收回.

#娄华耿# 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
(19285693480):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中不是一项统一的制度,零散的分布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之中.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收回.

#娄华耿#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行使?
(19285693480):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之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划拨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权...

#娄华耿# 划拨地改变用途分为几种情况?
(19285693480): 具体可分两种情况: 1.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供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2.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也没有约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新用途的出让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的划拨土地市场价格.

#娄华耿# 划拨地如何转让 -
(19285693480):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在传统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土地资源的使用和分配,主要是由政府无偿拨给...

#娄华耿# 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列入破产财产问题?
(19285693480):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6日公布法释(2003)6号文件《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破产企业的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保留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这条规定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处理方式——即由人民政府收回,依法处置.笔者认为,不应该将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排斥在企业维营管理和财产之外,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为企业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企业破产时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处置.

#娄华耿# 改变土地用途该如何办理手续 -
(19285693480): 划拨地改变用途 经批准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

#娄华耿# 国有企业划拨土地在正常经营情况下能被无偿收回吗?如被收回企业能要求重新划拨一块土地作为其办公用地吗? -
(19285693480): 可以回收.因为划拨本来就是无偿的.可以要求重新划拨一块土地作为办公用地.

#娄华耿# 房屋拆迁,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如何处理? -
(19285693480): 两者是国有土地的两种性质, 划拨土地 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