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不履行还款义务怎么办? 夫妻离婚后,其中一方无力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www.zhiqu.org     时间: 2024-05-20

共同债务的内容:(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4)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6)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9)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对于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应该依照夫妻的离婚方式,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也就相应不同。(1)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就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但是双方在协议时,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这些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2)向法院提起离婚的方式法院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进行判决。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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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经法院判决为共同债务还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会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的,还会被定性为“老赖”的,老赖将会失去诚信分值,子女上学还会受到限制的等一些处罚的,希望我的回答帮助到你了。



夫妻

共同

你关心的问题法官来解答
婚姻关系中一方向外举债,其配偶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一方向外举债的案子,法院判决,这种情况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回顾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之间,张生(化名)两次以个人名义向李生(化名)借款共计12万元,并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张生没有如约还款。李生遂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生夫妻俩共同向李生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张生向李生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生的妻子王女士(化名)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她对张生向李生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且借款发生于她和张生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借款是张生个人用于赌博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她不应对张生向李生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生辩称,张生的借款用途是生意资金周转,且借款发生于张生、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根据张生银行交易明细可以判断张生确实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王女士是否应对张生向李生借的1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珠海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基于张生向李生借款后,张生银行账户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了小额医药费、超市消费等日常消费的行为,认定张生将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可能性较大。但根据张生收款账户银行交易明细,张生向李生借款之前,其银行账户均有几百块钱的余额,而张生支付医药费、超市消费该部分款项仅为极小的金额,与12万元借款金额差距明显,不能据此认定张生将12万元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一审判决认定张生向李生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认定事实有误。
张生两次以个人名义向李生借款12万元时,虽然张生、王女士夫妻关系仍然存续,但在此期间张生、王女士并没有大笔家庭生活开支需求。结合王女士二审补充提交的张生出入境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张生在2018年底多次往返澳门,且在与多人的聊天记录中涉及赌博事项,还以个人名义向其他人举债以偿还因赌博所欠债务。上述事实对于证实张生未将12万元借款用于张生、王女士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具有高度盖然性,依法应当认定该12万元借款为张生个人债务,王女士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情况经常发生。当前,为保障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十分严格。所以,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为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在借款借据、合同等借款凭证上签字。否则,若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的夫妻一方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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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赶紧跟着小编去对话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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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孟法官,一些网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疑问,这边整理了几个问题,请您给我们解答。有网友问,“离婚后还需要对原来婚姻关系中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若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债务,即便俩人已经离婚,仍然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反之,法院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
小编
网友提问,“我丈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别人借钱拿去赌博,我要还款吗?”
刚才也谈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健在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说丈夫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别人借钱拿去赌博,女方既不知情,又未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是不需承担还款责任的。
法官
小编
这个问题是,“我和妻子已经分居了,不是共同生活。她独自借款买房,房子写她一个人的名字。我要向债务人还款吗?”
首先,“分居”与“离婚”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从法律角度来说,只要双方没有离婚,仍然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资购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法官
小编
最后一个问题。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就必须夫妻双方共同还款吗?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借据,或其他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即债权人而言,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一般是不分份额的,需要夫妻共同偿还。
法官
~ THE END ~

那好办,找法院执行厅申请强制执行,可查封资产,是公职或有工作单位的,扣发工资,强制还帐,进入失信人名单,能私下解决最好

根据情况可以上诉,法院会强制执行。但是最好还是和解比较好,毕竟都不容易的。

离婚共同债务一方不还怎么办~

法律分析:离婚后一方不按约定或者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主要有以下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方式适用于男女双方当初是协议离婚的情形;二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方式适用于起诉离婚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离婚后依然存在共同债务一般有两种情况:1.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是负债的情况,且双方同时知悉负债一事。2.夫妻一方所借债务,其中一方并不知悉负债一事。这两种情况也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如果双方同时知悉负债一事,两人离婚后的共同债务自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离婚是无法转移二人的偿还义务的。因为在离婚之前,夫妻债务已经分割清楚,所以双方需要各自偿还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如果其中一方无力偿还的话,可以与另一方进行协商沟通,另一方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帮助偿还。若夫妻离婚时已经确定债务由一人偿还,但倘若对方没有偿还能力,那有偿还能力的一方依然有义务偿还债务。

其实,离婚并不代表夫妻就此分道扬镳,特别是对有共同债务的夫妻来说。我们部门主管和她老公就离婚了,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一笔债务。之后两人和平分手,双方也自愿承担起了自己能力范围内的债务偿还义务。虽然我们主管工资不低,但因需要偿还债务,她日子一直过得紧巴巴的。她的前夫因为创业失败,日子过得比她还窘迫,虽然两人的婚姻并没有维系下去,但她还是希望对方离婚后能过得好,她现在有能力,所以会尽可能多偿还一些债务。

当然,如果夫妻一方所借的债务另一方并不知悉,而且该债务并未用到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支出的话,那么,其中一方可以要求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选择起诉也会获得成功。而在夫妻离婚,分割债务过程时,如果其中一方隐瞒了个人资产,导致另一方过多承担共同债务的话,也可以要求进行资产分割或者是减少债务。
如果是债权人,面对离婚夫妻的一方无力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时,可以直接起诉另一位有偿还能力的人偿还债务。若债务人不履行相关的偿还义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法官也会就此使用强制措施,帮助债权人追回债务。在执行强制措施时,执行法官会首先考虑夫妻双方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此过程中并不强调五五分。

总而言之,夫妻的共同债务往往是由夫妻合力承担,而在分割共同债务以及后续偿还过程中,夫妻双方都可以就此进行协商,确定偿还债务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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