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主要负责人可能面临怎样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较大事故的,...

www.zhiqu.org     时间: 2024-05-19

某县水泥厂的工人在搬运水泥时,库房突然发生坍塌,造成9人重伤。事故发生后,该水泥厂的主要负责人江某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给了本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考虑到重伤人员在10人以下,属于一般事故,便依法派员赶往了事故现场组织了救援,妥善处理伤员。那么,此水泥厂发生坍塌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将会面临怎样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厂房等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未能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的相关主要负责人将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具体而言,根据事故等级的不同,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以下四档处罚措施:(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案例中的安全事故被认定为一般事故,其主要负责人江某将会被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企业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实体,在谋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应关心工人的生命安全及健康,为其提供合格的生产环境。这是保障职工生命权的内在要求,更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意。在此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尤为重要,不履行该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将予以严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不积极应对的,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某水泥厂成立于2004年,部分机械设备老化,导致生产效益不高。在厂长王某的一次车间巡检时发现,一个上料皮带靠近地沟处出现了明显裂痕,就叫维修工小孙过来修理,但并未将维修事宜通知皮带传送控制室的老李。小孙看马上就到下班时间了,上料带停着,老李肯定是提前下班回家了,于是就直接到地沟里对裂痕处加以修补。不料,正准备提前下班的老李看到巡检的厂长,立刻回到工作岗位上,启动了上料皮带,直接导致地沟中的维修工小孙从上料带传送最高处坠落下来。厂长王某见大事不妙,未等组织救援,就立刻跑到外地亲戚家躲了起来。最后修理工小孙因抢救不及时,在医院死亡。那么,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王某作为主要负责人不积极应对的,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更应对每一位职工的生命安全负责。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也就是说,组织安全事故抢救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一项法定责任,案例中王厂长应在维修工发生坠落摔伤事故后,及时组织救援,而不是一味逃避责任。
与此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逃避此类责任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其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也就是说,王厂长可能会受到降级、撤职、罚款、拘留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企业生产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仅要指挥和监督员工完成生产定额,实现财富积累,还要担负着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及事故发生后的组织抢救工作,这既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也是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逃避、推脱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律将予以严惩。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九十一条: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暨树彬#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罚款 -
(18085835845): 停产技改期间,因工作而发生的安全事故,也属安全生产事故. 在本例中,由于检修工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属于责任事故.因此,本例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砖厂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要对本次事故负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即罚款、整顿、赔偿等). 在事故报告方面,砖厂负责人一直未报告,要承担瞒报事故的责任;镇政府(镇安办)接到事故报告2天后才向县安监局报告,要承担迟报事故的责任;县安监局方面,从上述文字描述来看,找不到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的理由.

#暨树彬#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几种怎么追究领导事故责任 -
(18085835845):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事故发生的----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