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队伍存在的廉洁问题及对策 法院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www.zhiqu.org     时间: 2024-06-02
  浅析产生司法腐败的原因和对策
  由于受当前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蚀和影响,司法机关内部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相当严重,有的甚至有索贿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而沦为“阶下囚”,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却严重玷污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被人民群众称之为司法腐败,已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热点。为什么在社会精神文明高度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的今天,而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队伍却出现腐败现象呢?现笔者试从其产生原因,预防对策方面做肤浅剖析,以其起到减少、预防司法腐败的作用。
  一、 产生司法腐败的原因

  产生司法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身内部原因,也有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择其要者,主要有三个方面:

  1、 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是产生司法腐败的污染源。

  众所周知,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确立,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改善,但勿庸讳言,也由于种种原因,那些过去曾被长期批判鞭挞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也与之俱生,而且呈蔓延发展趋势。作为经常接触社会阴暗面和形形色色犯罪分子的司法机关,自然也难免会受到各种不正之风的腐蚀,使一些干警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潜移默化地发生了变化。如近些年来,一些干警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了,个人主义滋长了;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丢掉了,享乐主义膨胀了;廉洁执法的荣誉感忘却了,利用权力捞取个人好处的邪念萌生了。这些"内因"使他们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袭击,最终被金钱和贪欲所吞啮。另一方面,目前,愈乱愈烈的说情送礼风也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诱因。当前,一些打官司、办事情,习惯于拉关系、走后门,搞权钱交易、权情交易、权权交易,在通过法律解决矛盾时,他们不是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向执法人员送礼行贿,企图打通关节,使执法人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处理,许多案子刚接手,双方说情人就接踵而至,出现了“案子刚进门,双方都托人”的怪现象。以致造成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屡禁不止,成为产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和温床。

  2、 缺乏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是产生司法腐败的“催生剂”。

  不少有识之士认为,个人权力高度膨涨,缺少监督制约,必然导致腐败。作为执法人员,尽管其大都“官小职微”,但他们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却掌握一定的权力,有的甚至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因此,加强对他们的监督,特别是在个案中实行监督,尤其显得迫切和必要。就目前我国的监督机制来讲,有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等等。可是,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未完全走上正规,在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的立法方面存在着明显不足,对司法部门的监督还显得非常不力。首先,就人大及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而言,由于长期以来没有法律依据,缺少监督程序和措施,常常是过问一下案件的审理情况,而不能发现程序和措施,常常是过问一个案件的审理情况,而不能发现掌握司法腐败的实质问题;就人民群众监督而言,由于不少群众认为“民告官”徒劳无益,害怕打击报复,对司法腐败现象采取一种克制、忍耐的态度,造成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的传闻多,真正受到查处的少;就内部监督而言,由于司法人员具有特定的身份,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又往往是在“执法”的名义下进行的,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查处工作阻力、压力比较多,使一些案件难以查处,或者严查宽处,甚至不了了之。在司法干警缺乏社会各方面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就难免使一些腐败滋生和蔓延。

  3、 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内部管理不严是产生司法腐败的内因。

  首先,思想政治工作普遍薄弱。目前,一些司法机关不同程度存在重业务素质轻政治素质,重办案轻政治学习,重物质建设轻思想建设的现象,使个别干警的人生观发生扭曲和错位,将权力商品化、市场化而产生司法腐败。其次,有些司法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抓落实不够。近些年来,有的司法机关虽然都制定了清廉从政、严肃办案等规章制度,但“雷声大,雨点稀”者多,真正抓好落实者少,制度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其三,对司法腐败现象查处力度不够,打击不力,有些司法机关内部纪检、监察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对已暴露出来的违法违纪案查处不力,甚至迁就故息,未能起到常鸣警钟,防微杜渐的作用。

  二、 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的对策。

  司法腐败的产生是复杂的社会性问题,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必须通过全社会的努力,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1、 切实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增强司法人员反腐倡廉自觉性。思想政治工作是预防司法腐败的首要和基础性工作,司法机关必须坚决纠正“重案头,轻人头”的错误倾向,坚持不懈的加强教育工作,使司法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强化廉洁奉公、廉洁执法意识,不贪污腐化、不贪赃枉法、不以权谋私的公仆意识,增强自我免疫功能和抵制不正之风的能力,自觉做到拒腐蚀永不沾,秉公执法,做一名党放心、人民信得过的司法干警。

  2、 拓宽内外监督渠道,增强约束机制。首先,要加强内部建设,建立健全一系列自我约束、自我监控的规章制度,如错案追究责任制、执法责任制等。从各处方面加强权力的合理配置、分解、限制和监督,以减少和堵塞滥用权力进行腐败活动的漏洞。其次,要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建立行之有效、系统全面的监督网络。司法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等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部门的舆论监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廉政监督员,定期向人大代表汇报工作,重大案件的庭审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邀请新闻部门采访等,使司法人员置于全社会的监控下,以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

  3、 革除当前司法体制弊端,为严肃执法提供良好的环境。当前司法机关受司法体制的影响,其人、财、物的管理和支配均无自主权,许多方面均受制于行政机关和其它部门,都不同程度的受到行政长官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困扰。不少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不得不违心的按“长官意志办事”。.因此,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首先实行干警的调入、调出、任免、晋升等由上级司法机关“垂直领导”,使司法干警能够去掉后顾之忧,严格依法办案。另一方面,要实行“财政单列”,保证司法干警能够真正“吃皇粮”而“不吃杂粮”,改变司法干警工资待遇低、生活相对贫困的状态,提高司法干警的地位,改善司法干警的工资待遇和生活水平,给司法干警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工作生活环境,使其全心全意的投入工作并从根本上反腐倡廉。

  4、 加强纪检、监督工作,严肃查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保证干警队伍纯洁。司法机关要大力强化、改善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杜绝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严的现象,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司法腐败防治刍议
  作者:陈晓辉 周 宁
  在我国,司法腐败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问题。实际上,自从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司法活动,司法腐败就伴随其左右。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腐败,但是,还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遏制这一丑恶现象。司法腐败渗透到侦察、起诉、审判、改造、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各个环节。司法领域中一些重案、要案不断发生。如何防治司法腐败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就司法腐败有关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司法腐败的主体。有的学者认为,司法腐败的主体不仅包括法官、检察官,而且还包括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笔者认为,这个界定失之过宽。司法腐败指的是司法领域中发生的腐败,其行为主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中执行侦察、检察、审判、监管人犯任务的人员以及海关缉私警察。第二类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人民陪审员。第三类是从事劳动教养的工作人员。

  二、司法腐败的现状和特点
  1、大案、要案频发。如云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孙小红严重违法乱纪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原副院长潘宜乐受贿25万元案。海口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王德伟受贿30万元案。
  2、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吃请受礼、受贿索贿发展到与黑社会性质集团相互勾结,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索取和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巨额财产案。
  三、司法腐败成因复杂。司法腐败这一社会顽疾,形成原因复杂,可以从下列因素做一分析:
  1、人的天性。英国伦理学家、法学家边沁认为,人的天性是“避苦求乐”,具有趋利性。司法人员作为人类群体的一部分,其求力欲、物欲、性欲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暴露出来。正是基于这一人的天性,司法腐败难以根除。在今天,社会转型期,一些思想薄弱、素质不高之流难免抵挡不住物欲的诱惑,做出有损司法公正、法律尊严之事。个人私欲的不断膨胀使得司法腐败之风气日盛。
  2、历史文化传统的因素。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官本位”思想严重,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拥有一定司法权力的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可能徇私枉法。另外,人情关系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市场,在司法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亲戚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等无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成为司法腐败不可忽视的因素。
  3、现行分权体制和司法体制。我国实行人大监督的“一府两院”的政体模式。在实际运行中,人大软弱的监督,行政机关超强的权力,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政权受制于行政机关,以及司法体制行政化严重影响司法独立,那么,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也就不可避免。
  4、司法机关的准入失控。贺卫方先生认为,司法机关是外行最容易进入的地方之一。良莠的队伍中,难免鱼目混杂,因此,司法腐败的发生也就不足为怪。
  5、监督体制不完善。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形式单一,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缺乏经常性、科学性。司法机关内部监督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够。司法机关内部工作运作程序缺乏公开性、公正性,为一些别有用心者打开了“暗箱操作”的方便之门。新闻媒体等外部监督不到位,不深入,使得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行为更加肆无忌惮。
  四、防治司法腐败的对策。司法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在我国还未形成一个有效的防治体系。借鉴国外一些成熟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防治司法腐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司法体制。司法机关应实行垂直领导或单一管理体制,即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法院实行单一管理体现。组建相应的惩戒委员会,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力度,惩治司法腐败。改经费由同级政府拨付为由中央统一预算、分配、下拨。
  2、建立异地任职和定期换岗制度。司法机关庭(科)长以上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并且定期换岗。这些具有一定职位的司法人员脱离原籍,可以减少原任职地区各种人情关系的干扰,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
  3、严格司法人员的准入和任命制。在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选拔制度,从根本上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4、严格财产申报制度,实行高薪养廉。在司法系统推行财产申报制度。杜绝只申报工资、奖金等明钱的形式主义。真正将财产申报制度落到实处,把司法人员的财产收入纳入有效的监督之下。与之相配套,高薪养廉,使司法人员不想贪、不愿贪,不办人情案,减少腐败的发生。
  5、健全监督体制。实践证明,体制外的监督是最为有效的方式。因此,在不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案件的条件下,允许新闻媒体进行深度报导,增加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黑箱操作”的发生。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是对司法公正的最大破坏。当前,在我国,司法腐败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且有泛滥之势。摆在我们面前的防治司法腐败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勘探”司法腐败
  江西婺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臧仲秋
  近年来,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不断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力度,惩治了一批腐败分子,取得了看得见摸得着的成效。但以罚代刑,徇私舞弊等司法腐败现象还时有发生。人们不禁要问:司法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对这一现象又有何治理对策?
  存在滋生土壤
  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有赖以滋生的土壤。第一块土壤:有些政法机关“皇粮”吃不饱,靠“创收”开门,这就带来了一系列的司法腐败问题。
  第二块土壤:目前的法律体系不是很完善。公、检、法三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就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
  第三块土壤: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内,个别司法干警也产生了拜金主义思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变成了“以金钱建设为中心”,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徇私枉法的腐败行为便随之而来。
  缺乏制约
  我国司法机关目前的现状是职责混淆、体制不畅,缺乏独立性。正是由于司法权的混乱,导致监督困难,监督制约机制显得苍白无力,特别是对具体的案件 更缺乏同步性和一贯性监督,往往是问题出现之后的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
  查处打击不力
  有的地方在贯彻中央精神上存在着查处不严,打击不力的现象。少数领导干部对“一票否决”和“政绩”在认识上有偏差,对于队伍中出现的问题采取隐而不报,其实质是庇护、掩盖,纵容了消极腐败现象。
  个人主义思想抬头
  一些司法干警对社会上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现实心里失衡,于是采取不正当手段捞取个人利益,导致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欺压百姓等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另外有些司法机关思想政治教育措施实施不力,一些司法干警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理性地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认识,对金钱、名利的追求越来越强烈,最终走上利用手中执法的权力,法外“寻租”致富的不归路。
  探索成因是为了找到对策,如何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现象,这是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重拳出击
  强化各级司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是前提。选准选强第一把手,是加强党的廉政建设,遏制司法腐败的关键。只有好的领导,才能带出一个坚强的班子,也只有坚强的领导班子才能把得住进人关,发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监督机制的作用。
  提高司法干警的素质是根本措施。要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必须大力提高司法干警的素质,这也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根本之策。
  理顺司法体制是关键。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特殊职能与不能充分行使职权的矛盾,决定了司法腐败出现的不可避免性,要使中国的司法腐败整治取得突破性的成就,必须建立独立、公正、保障有力的司法机关,实行人、财、物独立,理顺法院、检察院、公安三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划清职责权限,确保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建立制约机制是必要手段。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各级司法机关应根据中央反腐败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多层次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和对具体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全国政法系统推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办案责任制等,不仅是监督制约法官、检察官公正办案的有效措施,能减少或防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还能大大激发司法干警学习法律,提高业务水平的积极性,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

  http://www.hslzw.com/printpage.asp?ArticleID=221
  http://www.pp369.cn/by/zflw/sfzdlw/466.htm
  http://www.cctb.net/wjjg/dds/ddskycg/200502210485.htm

命题太大了,目前确实存在廉洁问题,对策也不是短时间能解决的。自己在网上找找吧。

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的几点思考~

公正廉洁执法是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迫切的期待和要求,2009年年底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将“公正廉洁执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政法工作“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其意义极其重大和深远,既为我们司法机关指明了工作方向,也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来,我们各级法院在公正廉洁执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一些新情况、新任务的出现,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人民法院作为处理各种矛盾的终端机构,无疑把法院推向了风口浪尖。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当今法院改革进程中面临的共同课题。全国各地法院都有不同的做法和亮点,笔者就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并求教于同仁。
一、正确理解和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的真实内涵和深远意义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廉洁:就是不损公肥私,不贪污。公正廉洁是指廉洁奉公,不循私情。个人认为所谓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就是指人民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清正廉洁,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当下,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其职能的特殊性和地位的重要性非其他机关所不能替代的。要完成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必须首先明确我们需要实现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和谐稳定?首先是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就是指合法的私权和私人利益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社会是由每一个个体的自然人组成,只有每一个具体的个人合法的权利与利益得到尊重与保护,社会稳定才能实现。但不合法的私人利益不仅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而且应予谴责甚至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是社会公共秩序不仅要得到治理与维护而且还要采取“科学”手段使社会公共秩序得到科学治理与维护。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解决有法无序的状况,靠什么才是“科学”的,邓小平说得好“还是要靠法制,法制靠得住些。”所以,社会稳定的科学方法与途径就是靠法治。最后强调的是司法和执法权威得到高度理解与认同基础上的稳定。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通过我们执法者的公正廉洁执法,让民众信仰法律、信赖法律、信任司法,从而使司法和执法权威得以树立。这一指示对我们正确认识与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意义十分重大。不能为了少数人的私人利益影响乃至破坏整个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更不能以牺牲法律和司法与执法权威去换取暂时的、静态的稳定。主动创造的稳定比被动维护的稳定更有价值。主动创造稳定,简单说就是坚持依法办案不动摇,坚持公正司法不动摇。消极设防、穷于应付甚至花钱买平安,都是高成本低收益甚至是负收益的行为,不仅是对法治的亵渎,也破坏了社会的合理秩序和公平正义标准。
  (二)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关键。
公正廉洁执法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和保障。英国大哲学家培根说过:“作为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法律修养,我们应该懂得,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正人先正己,人民法院只有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理直气壮地对别人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仅要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目标,全面加强和改进审判执行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执法腐败等问题,而且要着力解决制约自身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强化法院队伍素质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形象,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唯有如此,才能提高执法公信力。
(三)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促进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提升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重要途径。
公正是类人社会的永恒追求。只有当法律得到公正的、规范的执行,当执法者对于法律表现出了足够的尊崇,当法律在实践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真正得以体现时,人们才会对法治产生信心,进而尊重和服从法律。因此,人民法院的工作,对于宣传法治,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就有着重要的意义。事实上,人们通过人民法院的执法实践来树立法治理念确实是一种生动有效的学习方式,人民法院的公正执法就是最好的法治宣传。所以,人民法院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廉洁奉公会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也会得到相应的提升。但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司法与执法权威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困难的,这对我们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特别是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能否做到公正廉洁执法至关重要,对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从而化解纠纷,处理矛盾,纠正失范,制裁不法,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为社会消除不和谐因素。
二、新形势下,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面临的新的挑战
  公正廉洁执法是人心所向,理所应当,然而,目前人民法院在公正廉洁执法方面所面临的形势和挑战却不容乐观,甚至是十分严峻的。
  一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日益提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物质财富总量有了极大的增长,综合国力显著提高,这给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期望也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人要求实现共赢、双赢和多赢,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然而现实情况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虽然,有些地方经济发展上去了,但是老百姓的怨气却增加了。因此,摆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的任务是:尽快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和强烈愿望,努力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相反地,如果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对各种社会不公熟视无睹,就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最终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造成不利的影响。在这种形势下,法院干警就必须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切实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二是人民群众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以人为本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自身权益的实现和保护也越来越重视,试图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在新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对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愈来愈重视;对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愈来愈重视;对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社会政治权利愈来愈重视;对公正执法能否实现愈来愈关注。人民必须注重全面认识和深刻分析当前人民群众对保障合法权益的新情况、新变化和新要求,正确运用法律途径,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应当享有的各项权益。
  三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监督的方式日益多元。当前,除了传统的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等方式外,网络正日益成为一种新型的监督载体或途径,并得到迅速发展。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从实际效果来看,网络监督也发挥着实实在在的作用,许多执法不公的案件都是通过网络曝光、网友热议、网上提供线索等方式发现的,网上言论甚至对案件的处理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网络监督已成为畅达民意、鞭挞司法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给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带来了新的挑战,人民法院必须正确面对来自群众监督的这种压力,变压力为动力,努力实现和提高法院工作高效化和规范化水平。
  四是各类公共事件的突发和频发也对人民法院的执法能力的挑战日益加大。近些年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频繁发生,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安全。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有一些共同的规律和特点,如首先是社会矛盾已形成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然后一旦有适当的导火索,往往迅速爆发,呈现出冲突升级快,对抗激烈,社会破坏力强,因而处置难度大。然而,与当前群体性事件发生仍然保持着多发的态势不相称的是,目前部分法院在应对这些突发事件时,缺乏足够的经验和必要的应对能力,或对突发事件瞒而不报,或仅仅在小范围内公开。当人民法院对这些突发公共事件无法从容应对和处置的时候,其执法效果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如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三、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自身执法尚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一是执法思想主观认识有偏差。执法不规范的问题首先体现在主观认识层面上。有的法院干警对规范执法的意义、目的认识不深,把握不透,存在抵触思想、厌烦情绪;有的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有的不能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配合与监督”,“数量与质量”,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只顾埋头办案,不考虑大局稳定和社会影响。二是内部监督不得力。一些基层院在进行内部自我监督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有的执法活动不规范,对证据审查以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把关不严;有的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慎重。一些基层法院对诉讼活动中执法不公、违反诉讼程序等违法情况监督纠正不力,有的不擅于监督,有的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三是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法院干警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有的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作风粗暴,漠视甚至侵犯群众利益。部分干警执法能力不适应形势和工作发展的要求,办案基本功不扎实,甄别证据能力不强,适用法律不当;有的应变能力不强,部分法官不能独立办案。基层法院干警的文化、专业结构与法官法的要求还存在明显差距。少数基层法院领导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有的驾驭全局能力较差,有的开拓意识和进取意识不强,导致一些基层法院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四是质量管理亟待加强。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机构,仍有部分法院基本上没有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配备较弱,履行职能的部门分散、不统一。二是缺乏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目前的案件质量标准原则性多、可操作性差,且标准没有完全统一。三是缺乏案件质量考核结果的运用。这是案件质量管理工作能否真正落实到具体的人和事,能否真正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点。四是案件质量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案件经过层层审批,造成案件办理职责不清,责任难以追究。
(二)制度规范尚不健全。1、规范化体系不完善。一是执法责任制度规范不完善。在执法办案的各环节、岗位尚存在职责不分、责任不明的情况,对如何正确履职规定不具体,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二是执法流程运行机制不完善。执法环节相互衔接不紧密,对执法流程各个环节的适时监控、检查和监督不到位。三是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考核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合理,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四是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不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执法不规范问题难以分清责任,无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2、制度落实不到位。其一,执行规范性制度缺乏自觉性。有的干警不重视对执法规范和制度的学习,满足于自己的经验做法,对新的规章制度不学习、不了解、不掌握,导致规章制度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其二,执行规范性制度存在随意性。执法活动中对规范性制度断章取义、各取所需,导致执行规章制度出现偏差。
(三)监督制约尚不完善。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还需加强。一是上下级人民法院监督不够。由于目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干部管理、经费保障方面的领导不能真正地予以体现。虽然上级法院的领导,理论上没有人提出异议,实际上只限于业务上的领导。这种松散的、单纯的上下级领导关系显得十分软弱。二是缺乏总体规划。虽然我们制定了为数不少的关于法院权力运行及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有的关于某项审判执行业务,有的关于某项工作,而没有关于监督制约的总章程,这样使整个机制显得不够完整,相互重复交叉,整体封闭性差,在实际工作中监督制约乏力。三是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制度对于监督制约的内容规定过于原则、过于抽象,甚至似乎过于口号。在实际运用中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取所需,使监督制约流于形式。四是存在空白。特别是缺少有关办事程序等规范权力运行程序的制度,以及保证实体制度得以实施的操作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
(四)执法保障不足。1、经费保障增幅与财政收入增幅的比例不协调,只能维持机关行政管理,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习惯于把法院等同于一般行政机关,在年初安排财政预算(指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指标时,只考虑上一年的基数,没有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院审判业务经费的实际需要。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不协调的矛盾就显得尤为突出,办案成本高,资金缺口大,难以维持人民法院正常运转和办案需要。2、基础设施建设落后,难以适应“科技强院”和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当地财政基本没有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经费预算,所需装备的维护、维修和消耗也没有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中。特别是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基层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才初具规模,交通工具只能维持运转,不能满足业务需要,通讯设备和技术装备投入较少,这严重制约了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与“科技强院”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相差甚远。3、法院工作人员待遇低,收入差别较大,极大地影响了法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和谐发展。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人员经费不能按时拨付,且各种捐助活动频繁,生活相当困难,有的家属下岗,干警被迫为生计操心,造成干警不能安身、安心、竭尽全力地投入工作。4、法院经费基数低,经费保障不平衡,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协调发展。在发达地区,经费确有保障,而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有时人员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干警出差办案自掏腰包,自垫费用,且不能及时报销。从法院系统横向纵向比较,分地区、分院级,都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去履行职能,追求统一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经费保障情况却极不平衡,饥饱不均,极不协调,从而影响了贫困地区、边远山区法院干警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
三、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的新思路
(一)建立健全机制。1、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构建立体纵向的综合目标量化考核机制。结合各业务工作重点和实际,将部门考核与法院工作人员个体考核结合起来,将素质考核与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在案件督察活动中正确区分办案疏漏与违纪违法行为。通过对干警个人及个案目标管理与量化考核的调控作用和激励作用,借以增强各业务部门办案人员整体的办案质量意识、规范意识,从而达到干警办案效能的最大化。2、建立健全流程规范机制。按照各个办案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特点,以符合法院工作规律为原则,有针对性的规范办案环节的内容和具体要求,明确细化各业务工作流程,辅之以工作制度,继续推行流程监督、“网上监督”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办案流程管理和动态监督,抓好案前、案中、案后的监督。同时,密切关注执法中值得注意的问题,研究提高加强和改正内部执法监督的对策措施,形成办案工作的规范化,确保在法律的框架内高效运行。3、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首先要解决“两个标准”,即执法办案质量标准和考核评估标准。执法办案质量标准要有层次性特点,既要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和办案规律、质量要求,突出案件实体因素,办案环节的程序,制定统一的办案质量标准,又要按照各类案件的特点及其具体情况制定类案质量标准。考核评估标准,就是以办案工作实效和办案效果作为评估依据。办案质量考核评估机制,既要以激发办案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目的,又要以办案质量标准和考核评估结果标准为基础,以落实办案责任制为落脚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评估机制。4、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通过对案件执法办案质量的考评,给予高质量案件承办人精神和物质奖励,树立典型,激励办案人员公正执法,办好案件。同时,对存在问题的案件承办人给予相应惩罚,对造成错案的应严格依据错案追究责任制进行惩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案件管理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办案部门意见后造成的错案,由案件管理监督部门与办案部门承担连带责任,审委会讨论决定后的案件质量问题,由审委会成员负责,以切实增强审委会成员的责任感。
(二)强化监督制约。1、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规范审判权的正确行使;把内部制约工作前移,在加快办案节奏的同时确保办案质量;认真落实重要执法活动集体研究制度,坚持对重大执法活动实行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集体决策;继续完善审判执行流程管理监督、“案件回访制度”以及执法档案建设,针对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2、要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机制,认真听取对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的新途径,组织参与执法检查、案件回访、信访接待、公开听证、巡回审判等活动,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继续深化审判公开,通过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案件办理查询机制、听证制度,为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强化审务保障。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审务保障工作。要坚持以“保障有力、服务到位、促进发展”为重点,高度重视审务保障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确保审务保障工作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统筹与协调,正确处理好改革、稳定与发展关系,通过专题汇报、人大报告等多种形式,反映审务保障中遇到的困难,争取党委政府关心审务保障,改善审务保障,从政策、经费给予更多的倾斜。2、落实《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办法》。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制止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节约办公及办案经费,使有限的资金用在急需的工作上。3、创新经费保障体制。从这几年来经费保障的运行情况看,基层法院经费保障中的地方配套部分,往往是只有政策,其资金无法得到落实和兑现,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全面、正确、有效地履行法院审判职能。为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地区基层院经费保障窘困现状,建议将县区级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建立统一的经费保障体制,实行财政垂直管理。但实现该经费保障体制确有一定难度,因此可以分步进行:第一步中央保办案。即全国法院办案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余各项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第二步地方保供给。即法院工作人员经费行政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第三步中央全部负担。即法院所有经费都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这样才能确保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切实改变基层法院审务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促进法院经费保障的良性发展。
(四)强化队伍建设。1、以开展执法培训为抓手,全面提高干警综合素质。法院干警的执法能力,直接代表了法院形象,影响着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度。要把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纳入实践科学以展观活动中来,要带动法院干警开展岗位练兵,提高把握运用法律政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论引导能力,提升法院干警立得住、审得好、判得了的水平。突出教育培训重点,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注重教育培训实效,全面提高法院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2、以规范执法行为为重点,全面提升办案质量。像企业抓产品质量那样抓办案质量,把办案质量作为“立法为公、执法于民”的生命线。通过细化执法办案标准、严密执法办案流程、规范执法办案环节,确保干警在执法办案中有法可依。通过制订完善立案标准、证据标准、法律统一适用标准,规范法院干警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3、以强化执法监督为突破,树立公正廉洁执法形象。正确对待来自群众的批评,勇于从群众的批评中发现、改正自己的不足,学会在监督下工作。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推行“阳光审判”,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对有案不立、久拖不决、错判乱判、久拖不执等问题的监督,尤其是对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要严密监督,坚决防止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法违规办案。每名法院干警都要讲党性、重品作行、表率,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干干净净做事,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
当然,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在实践中还需不断的探索和完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与努力,才能真正意义上的保障和实现执法的公正和廉洁。

主要问题

一是法官队伍出现严重断层,少数基层法院出现法官严重不足和无人办案的情况。首先对法官的准入条件太高,要求国民教育法律本科毕业生才能报考法官,其次考入法院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在统一司法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明确为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后才具有办案资格。但实际情况是法律专业优秀大学毕业生绝大部分流向沿海发达地区从事法律工作,1993年以来,西南政法大学等法律专业院校本科毕业生没有1人进入铜仁地区两级法院工作。近几年,全区两级法院通过参加公务员公开招考充实了部分年轻人,但充实的人员能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廖廖无几。
二是基层法院出现领导班子断层问题。目前全区38个人民法庭大部分庭长明确为副科级。但有的法院没有下设人民法庭,如万山法院,玉屏法院也只下一个大龙法庭。基层法院各工作部门的中层领导没有文件规定可明确副科级,基层法院的中层领导,相当部分是从人民法庭庭长岗位上选调的,只解决人民法庭庭长的职级,无凝对基层法院的中层领导的积极性有较大挫伤,同时因为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下一台阶上没有充足人选,为选拔领导班子成员增加了难度。
三是法院干警经济待遇偏低,法官流失严重。《法官法》颁布已十年,对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规范法官言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对法官的经济待遇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法官具有的审判职称仅是具有办案资格而已,一直没有与经济待遇挂钩,经济待遇偏低是造成法官流失的重要原因。
四是教育培训经费严重不足,影响各类培训工作的开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法院承担司法条文释义培训的任务也越来越重,但由于经费的紧缺,影响了这方面工作的开展,经费紧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区两级法院的案件数在全省最少,所收取的诉讼费在全省也最少,目前的诉讼费仅够维持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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