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认识民法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论文急需

www.zhiqu.org     时间: 2024-06-02
正文民法从来就是而且只能是权利本位  摘 要:民法本位问题是民法哲学的首要问题和基础问题。概括起来,存在三种角度与模式:从民法的主体观察,主张民法的个体本位论或社会本位论;从民法的内容观察,权利义务是其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有民法权利本位与义务之争;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角度分析,则存在权利本位或权力本位之说。因此权利——权力关系是民法本位研究的核心。   关键词:民法本位;古代民法;义务本位;社会本位�
 
  一、关于学界民法本位之界定�
  
  何谓民法本位?学界观点不一。梁慧星先生认为,民法的本位即民法的基本理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基本任务或曰民法以何者为中心,民法基本理念之演进可分为三个时期:义务本位时期、权利本位时期、社会本位时期[1]。李锡鹤先生认为,所谓法律的本位问题,其实是指法律的直接依据即立法理由:法律根据何种理由而立?或者说,由何种观念派生[2]?李开国先生认为,权利本位抑或义务本位是在处理权利义务关系时比民法本位(即社会本位或个人本位)下一位的问题,因此他主张民法应以个人为本位而不提社会本位[4]。龙卫球先生认为,民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并认为现代民法是以个人为本位,这是由民法的维护私人利益的目的所决定的,是民法赖以立足的基石[3]。�
  以上学说皆认为民法本位是民法的立足点、根本出发点、基本立场。但民法本位观说法不一,乃是由于观察角度分析模式不同。�
  
  二、权利—权力的分析模式应是民法本位研究的基本分析模式
  
  民法作为统一法体系中相对独立的法部门,其本位是民法的指归、重心、根本立场、根本地位。丧失了本位,民法则失去了在统一法体系中存在的基础。因此,研究民法本位必然要求我们将民法置于统一法体系中考察其基本立场和定位。民法得以独立的现实生活基础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区分与对立。因此权利——权力关系是民法本位研究的核心。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分析,法律本位存在权利——义务、权利——权力、权力——权力三种分析模式。其中,权力——权力的分析模式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相违背,不可能采用权力——权力模式分析民法本位。法权关系的基本内容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是民法的基本问题。但是,在私法范围内,权利义务关系是而且仅仅是权利——权利关系的外化形式,故在权利义务关系中讲权利本位同讲义务本位内容完全相同,因而没有以哪一个为本位的问题。在我国法律生活和法学研究中的权利本位说,从形式上看是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范围内针对义务本位提出来,而实质上却是在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范围内针对权力本位展开的。以权利为主导的权利——义务关系模式,其现实形态是社会个体主动行使权利,国家机关被动行使对应的权力(职权)。以权力为主导的权力——义务关系模式,其现实形态是国家机关主动行使权力,社会个体被动履行义务,以履行有关义务为代价来换取与这些义务相对应的权利的实现。当前学界权利本位论者所主张的是权以利为重心处理权利——权力关系。权利本位论者所针对和否定的实际上是以权力为主导处理权利——权力关系。因此,综上所述,在学界对民法本位的种种分析模式中,权利与权力的分析模式应是民法本位研究的基本分析模式。运用权利——权力模式分析民法本位,其结果或为权利本位或为权力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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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古代民法义务本位观之反思�
  
   古代民法义务本位说的经典表述见于梁慧星先生的《民法总论》,其文是;“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研究古代法,认为社会之进步,有其不移之轨迹。其初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局限于家族,各成员均有其特定身份,而整个社会秩序,即以此身份关系为基础。故不论在经济政治或社会方面,均以家族为单位,个人不具有独立地位,从而亦不能有其独立意思之表达。此种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的法律,称为义务本位的法律。法律的基本观念,在于使个人尽其特定身份上之义务,是谓义务本位之法律”[1]。�
   古代民法的存在是讨论古代民法义务本位的前提。从上述论述中,我们看到:梁先生分析的对象是古代法律而非古代民法。何谓古代民法?民法分为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古代社会没有形式民法,但存在实质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此标准对古代民法亦然。如不按此标准则将导致民法概念及体系上的混乱。古代社会等级森严,但是法律主体之间也存在平等的交易关系(只是法律上的主体单位是家族而不是个人)。古代民法的调整范围与近代民法相比较,古代民法的调整范围小很多。其原因是在古代等级社会中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很少。梅因在考察了古代法后,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即判断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只要观察民法刑法在该国法律中的比例和地位。梅因在《古代法》中认为民法的调整范围存在由小到大的历史进程。不难看出,梅因先生也是认可并坚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标准。本文认为,既然古代民法与近代民法的性质相同,近代民法权利本位已被公认,为何古代民法是截然相对的义务本位(权力本位)?其实,古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一样皆为权利本位,只是在统一法体系中两者的调整范围和地位有天壤之别。近代民法在近代法律体系中不仅成为独立的法部门而且取得了基础性地位,古代民法则夹杂于刑法、行政法的洪流中。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古代民法义务本位观混淆了古代法律与古代民法,其观点不成立。根据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标准,古代民法是权利本位。�
  四、现代民法社会本位观之评析�
  19世纪中期以后,现代社会出现了各种社会问题。经济方面出现了垄断,出现劳资对立、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对立。社会方面,贫富分化严重,自然环境恶化,人与自然间的矛盾加剧。解决这些问题,要求国家加强对经济的干预。法律制度特别是民法制度也有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从注重民法制度的安定性向注重民法制度的妥当性转化。它表现为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法律加强了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民法也更多地体现为对社会利益的平衡。梁慧星先生认为:“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负担特定之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权利,是谓之社会本位之法制”[1]。由此可见,民法的社会本位观,指的是民事立法中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突出对社会利益的考虑,对个人权利进行限制,更多地体现社会利益平衡的民法本位观。�
  我们认为,现代民法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下对如何行使权利实现权利作了一定程度的调整。这种变化是有意义的。但是,如果将这些变化在理论上归结为民法由权利本位转为社会本位论是缺乏理论依据的,于我国社会实践也是不利的。�
  民法社会本位缺乏逻辑支点。在权利——权力的分析模式中,民法本位或为权利本位或为权力本位。由权利体现的个体利益是同由权力体现的公共利益(其法律表现是国家利益)相对称、相对立的。从主体上看,与权利本位和权力本位相对应的个人本位和国家本位。而社会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人格,无从享受利益。 因此,社会本位论在逻辑上是没有根基的。对个人权利进行限制、更多地体现社会利益的民法社会本位的实质就是强调国家权力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干预。无须遮掩,社会本位实质就是权力本位。可见,社会本位的提法模糊了其实质,也缺乏逻辑。最为重要的是,社会本位(实质为权力本位)与民法的根本性质相违背。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是近代的事,发生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离后。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具有重大意义:在私法领域提倡私法自治,非有正当理由和正当程序国家权力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在法治国家,公法之设,目的在于保护私权。因此,法学家基尔克说过,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1]。民法是私法。它以调整私人利益为第一要义,这必然要求其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即以个人利益为行为依据。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人的自由和私权的发展。它既要求公权力的消积保护,但对于权力始终怀抱着高度的警惕,以保护市民利益不受国家的过度干预。将民法定为社会本位(实质为权力本位)势必导致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萎缩与丧失,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难以实现,民法也将扭曲甚至蜕变。中国有长达数千年的权力本位传统,个人观念、权利观念、自由观念本十分淡薄。加之在建国后民主法制建设走过一段弯路,片面强调国家、社会利益,社会尚公法而轻私法。有学者指出,民法的社会本位观(实质为权力本位),不利于国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不符合我国的国情[4]。从历史上看,《魏玛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负担义务,恰为后来的纳粹政权上台后肆意剥夺私人财产,提供了宪法依据,此教训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0-46.�
  [2]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75-78.�
  [3]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54.�
  [4]彭熙海.民法的社会本位观[J].求索,2004,(8):59-62.

民法原则论文~

论文关键词: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 衡平性 行为规范 论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应该成为法官弥补现行法律规范漏洞和空白、衡平个案正义与公平的基准。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发挥离不开法官的创造性司法,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必须在成文法的框架下进行。民法基本原则成为连接法官自由裁量与成文法框架的桥梁。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事活动的行为规范,更应该成为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的裁判准则。这是由基本原则的意义与立法技术上的特点所决定的,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行为规范与审判准则,更是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或称法官……










一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包括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三个方面的指导作用

二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基本法中的具体规范和单行民事法规具有约束力即民法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行为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司法活动具有约束力法官解释和适用民法规范应当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如果偏离民法基本原则就会形成错判

三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规范中处于指导与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法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学者称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帝王条款因此不可轻易动用否则就会造成适用法律有偏差和混乱在民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法规范起补充作用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因此现行法规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在民法规范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需要法院补充法律漏洞需要法院造法这是各国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经验的总结补充法律漏洞和法院造法比根据基本原则限制法律的效力有更高的要求应当十分慎重需要针对个案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进行充分说理的创造性裁决由于基本原则是没有具体构成要件和后果的抽象规定如何准确地适用基本原则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形成类案例型明确适用的基准从司法实践看民法基本原则的补充功能更多地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那些?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一,平等的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人事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概括为: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二、等价有偿原则,
三、自愿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教材不同,归纳也不一样,理解就行。
上面几位网友回答的只是民法中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的民法目前并不是成文法典,因此所有的教材对于基本原则的理解和定义都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共八条: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1、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2、自愿原则
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机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青少年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制意识加强了,才能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强大。 然而,根据管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这些青少年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真心地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作为法的事。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作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有人说“掌握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是跨入21世纪的名片,而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才是跨入21世纪的通行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的根本任务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现。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学法才能明确哪些是可以做或必须做的,哪些是不该做或禁止做的,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四化建设的生力军。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的状况如何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关系极大,青少年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逐步把自己培养成四有新人。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广大青少年都想成为有用之才,而要成才首先必须健康的成长。由于青少年年龄小,阅历浅,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青少年容易冲动,特别是当自尊心受到伤害或自己的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容易失去理智,导致违法犯罪。因此,为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犯罪,就需要对青少年进行正面的法制教育,正确引导、让他们能懂法、守法、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养成守法习惯,培养守法意识,提高守法能力。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运用好这个权利,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认清和揭露违法犯罪行为。
遵纪守法,学法护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美德。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认真学习《中学生守则》、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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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94684212): 在民法中,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属于同一个位阶的概念.责任与债权不在同一个位阶上,因为债权是一种具体的权利,是权利概念的下位概念;同样,债务是义务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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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94684212): 从整个社会来讲,人人生而平等,你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他人的义务,而你的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他人的权利.从公民个人来讲,每个人既有权利又有义务,没有离开义务的绝对权利,也没有离开权利的绝对义务.二者是相对应而存在,相辅相成的.但权利和义务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公民可以放弃行使一定的权利,但不可以放弃履行某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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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94684212): 民法基本原则及其意义 应该这样论述: (一)民法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它是私法、市民法,更是权利法.而作为民法灵魂与核心的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统领民法的根本准则.2.解释民法的基础.3.弥补法律漏洞的方法.4.发展和完善民法的指引. (四)应该如何更好地发挥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分别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上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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