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条件下提单应该是卖方给还是买方跟货代要? FOB条款下,提单究竟该转交给谁?

www.zhiqu.org     时间: 2024-06-15
  FOB条件下提单由买方跟货代要。FOB价应由买方找货代,付运费,所以提单由买方也是向货代要的。
  FOB(Free On Board,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也称“船上交货价” ,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呵呵,不存在纠纷的话,那么你找谁要都可以的。

你的问题从理论上来研究的话,德国人显然把两个事情搞混了(提单和FOB条款):

1.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而提单肯定是承运人(carrier)签给托运人(shipper)的!

2. FOB术语中买方的义务“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这一点指的仅仅是买方应当指定及通知卖方装船船只的一些信息。实际操作中,这艘船的承运人仍然会(也只会)向shipper(即卖方)签发提单的。

至于FOB中买方付运费这个问题,那是买方拿到提单后,向船东carrier提货时,该提单上如显示“到付,freight collect”,那个时候船东会向你收的!

FOB价应由买方找货代,付运费,自然提单由买方和货代谈如何获得。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按照国际惯例规定FOB汉堡 运费是由你们来付的。
如果你们货款付清了,他因该给你一下德国船公司或者货代出具的提单(称之为分单)。
你拿着这个分单到上海的船公司进行换单,换单的时候就要给船公司付运费。否则船公司不给你提货单,你就没有办法报关提货。

以上是我的个人想法,您参考一下。

当然是和卖方要,如果可以向货代要,那不就是不付款都可以了?(指定货代为买方服务)

请问FOB条款下提单应该签发给谁?~

》二文,针对目下日益增多的FOB贸易合同下国内卖方诉货运代理人的纠纷提出了观点。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FOB条款成交,卖方将货物交给货代后,货代却不签发运输单证给卖方,导致卖方信用证无法结汇。货代认为自己是契约承运人的装港代理人,接受了国外买方的定舱,并向买方交付运输单证,没有义务向国内卖方交付单证,因此不应对卖方承担货款的赔偿责任。
汪洋同志认为,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货运代理公司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卖方的货运代理人,又是承运人的代理人。因卖方无法举证曾经委托定舱,也未支付定舱费,不能证明和货代有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从而货代没有义务签发运输单证给卖方。而FOB下是买方定舱,货代作为承运人的代理的身份有义务向买方交付运输单据。因此建议卖方应与货代签署书面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代交付运输单据的义务。而陈尔东同志认为,这类案件关键并非在于货代的双重身份,而在于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FOB条款下有两个托运人:买方和卖方。货代对两个托运人都有义务提交运输单据。因此,货代应避免同时代理和签订两份货运代理合同。
FOB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是FREE ON BOARD的缩写。对于谁安排海上货物运输,FOB条款下有多种不同的做法。根据英国法官Devlin 和Donaldson的总结,班轮运输有三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也是典型的做法,买方指定船舶,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取得提单。如果提单是凭卖方指示的提单,则卖方成为运输合同的一方。买方只有在提单被卖方背书转让给买方后才能成为运输合同的一方。
第二种做法与第一种做法大致相同,只是买方委托卖方代为安排运输,但法律后果是一样的。
第三种做法,卖方把货物装上船,并取得一份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把大副收据交给买方或他的代理人。买方或买方代理人可以用来向承运人换取一份提单。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从一开始就是提单为证明的运输合同的一方。提单上的发货人是买方名字,根据买方指示交货。
在租船运输做法,FOB则一般由买方租入船舶后将船派往装货港,与上述第一种做法相同。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2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在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和第7条也明确规定了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的签发提单的义务。

————谈货代企业如何规避交单风险 根据《海商法》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但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我国海商法领域存在两个托运人的概念——“缔约托运人”和“送货托运人”。缔约托运人指的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在海运实务中通常指向承运人、货代公司订舱的人;而送货托运人,指的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在实务中往往指的是工厂。在CIF或C&F(CFR)贸易条件下,订舱的人与交货人一般均为贸易关系中的卖方,因而货代企业将提单交给卖方,这应当不成问题。复杂的情况出现在FOB贸易条件下。根据FOB贸易术语,负责订舱、安排货物运输及支付运费的是买方;而实际向承运人交货的往往是卖方,这就出现了缔约托运人和送货托运人不一致的局面,产生了一票货物有两个“托运人”的情形。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货代公司在承运人处取得提单后,应当向哪一方转交提单就成为了一个争议焦点。在货代实务中,常常出现国内卖方和国外买方都向货代企业主张提单所有权的情形。尤其在贸易环境不景气的大环境下,贸易纠纷频发,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往往成为买卖双方争夺的对象。下面以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件为例,分析货代企业应如何正确操作。 国内工厂A公司与国外买方B公司以FOB条款签订了一份手套出口合同。B公司向国内货代企业C公司发出了订舱委托书,委托C公司安排出运。C公司接受委托后向船公司安排订舱出运,并拿到了涉案提单。此后A公司与B公司因付款纠纷,分别向C公司主张自己为提单权利人,要求C公司转交提单。C公司最终将提单直接交给了国外买方B公司,导致A公司未收回部分货款。此后A公司以C公司越权放单为由诉至某海事法院,法院判决结果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即涉及到货代企业应向缔约托运人还是向送货托运人转交提单的问题。 该案例表明在FOB条款下,货代企业应明确自身定位,慎重转交提单,否则会陷入被动,为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买单。那么在FOB条款下货代企业应该将提单交给买方还是卖方呢?法院认定货代公司应当向国内工厂转交提单的依据何在呢。我们认为,货代公司的正确操作模式是将提单交给国内卖方,除非取得卖方的书面保函,授权货代企业向国外买方或其他第三方转交提单。 首先,从物权角度分析,卖方是货物所有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占有之后,承运人应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交给卖方。因为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转移占有为公示。如果承运人不签署代表所有权的提单给卖方的话,则会出现卖方的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卖方就丧失所有权的后果。这显然是荒谬的。转移占有和转移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其次,从对价角度分析,买卖合同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买方与承运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买方支付运费,而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买方要得到货物,应支付买卖合同的对价即货款给卖方,而不是向承运人支付了运费后就获得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换言之,除非卖方,即货物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承运人如何有权利将代表所有权的提单签发给买方呢?承运人仅仅有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占有权而已。其实买方完全可以在信用证或者其他支付方式的正常流程下,得到卖方背书转让的提单。因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另一重要功能就是流通性,可以背书转让。这样,既能保护买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又能解决签发提单的难题,可谓一举两得。因此,为避免卖方丧失物权,货代企业不能直接将提单交给境外买方,而应当交由卖方,除非已经取得了卖方关于提单转让的书面保函。


#容甘马# FOB条件下的提单问题
(17877663979): 已经3年多没做过海运了.依稀记得一点. 1.FOB条件下,指定货代一般是出货代单,尤其是去美国的.货代单同样可以议付,不过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一般出货代单的情况下SHIPPER会要求货代出保函只有在见到正本货代单的时候付款.你们...

#容甘马# 今天一个货代和我说 FOB 提单是直接放给客户的??谁知道是这样吗 -
(17877663979): 正常的手续是指定货代拿到提单后,第一个给的是发货人,然后发货人自己决定给不给收货人 不管是正本的还是电放的,都是发货人拿提单 反之,收货人先拿到提单,而货物的钱没付,拿了货消失,亏的是谁

#容甘马# FOB条款下,指定货代与自己找的货代怎么分工操作将产品运送到客户手里? -
(17877663979): FOB, 起始港的相关费用由你们来负责,估计即使是你们指定的货代订舱,但是用的是上海货代的海运合同,因为海运费是有客人付的,而且是付给他们指定的货代,而不是你们指定的货代,所以客人指定货代拥有海运单,而不是你们指定的...

#容甘马# FOB货,客人指定的货代到那边付款,我怎么才能控制提单呢?谢谢 -
(17877663979): 方法有二种:1.不给货代付费,直到你同意放货再付费.2. 让货代给你写保函,说明未经你允许放货给客户所有责任由货代承担即可.

#容甘马# FOB问题!!! -
(17877663979): 呵呵,这个问题大可不必这么高分悬赏的,看来确实对你有很大困扰.但既然是这样,我就详细跟你解释一下吧. 我归纳一下,你一共问了三个问题,分别是: 1、在以FOB成交的合同里,卖方为什么要保留货物的留置权和中途停运权? 2、...

#容甘马# 在FOB条件下买方和卖方的责任与义务是什么? -
(17877663979): 简单点说,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容甘马# 进出口贸易中FOB是什么意思呢 -
(17877663979): 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

#容甘马# FOB一定要是客户指定货代或者船公司吗 -
(17877663979): FOB成交方式理论上肯定是由客户(buyer)指定货代或者船公司,因为FOB是起运港交货(离岸价)——买方负责起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所以应该由客户指定货代或者船公司.当然,在实际当中,没有那么死板.虽然是FOB成交,但是客户不指定货代船公司,而是由卖方安排运输也是可以的.虽然由卖方安排,但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改变,交货以及风险的转移还是以FOB规定的为准.

#容甘马# FOB贸易条款下,是不是一定要走客人指定货代?是FOB条款对卖方有利,还是FOB条款可靠? -
(17877663979): 不一定. FOB 也称“离岸价”.按FOB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

#容甘马# FOB 条件下如何保证卖方及时交单 -
(17877663979): 个人觉得,首先要尽快和客户沟通:1)电话告知此事,催促其尽快赎单,并告知可能产生的费用及后果.2)同时邮件和传真陈述此事,留下书面证据,防止买家恶意造成LC不符点,拒付的风险.3)不论电话或者邮件,都要指明,因买方的不作为、不配合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买方承担.(根据具体合同条款进行调整):LC不符点费,滞港,滞报等.其次,要和货代沟通,在收到货款前,保证货权控制在卖方手上:1)最好是TO order of *** (贵司),背书后给买家才可提货.2)或者,让货代书面承诺,不无单放货给买家,否则责任由货代承担.3)或者,让货代承诺收到贵司正本放货通知才可放货.希望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