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目前我国是法治还中人治? 法大于权还是权大于法?

www.zhiqu.org     时间: 2024-06-02
你好,
1,想知道中国是人治还是法治,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地位就知道。什么时候最高法能够凌驾于所有机构和党派之上,才会成为真正的法制社会。
现在政府宣传法制,只是在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最终摆脱几千年来封建社会形成的陈旧思想的影响,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2,我们国家有着几千年的"人治"历史,要实现人治向法制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实施依法
治国方略,有许多工作要做。中国人一度为从“人治”的沼泽走向“法治”的光明大道,大大批评了好多“人治”现象,尽情地颂扬了国人所向往的法制。而且法学界也提出了“法律至上论”这一崇高的命题吧,立法界实实在在地制定颁布了相当多的法律、法规、条例等。但是,司法实践中“执法难”的问题,却始终与一批批颁布实施的法律紧紧相随。
3,还有一点,人治社会 不一定 比法制社会 从对老百姓的利益看,不一定差。遥想中国的封建历史,也不缺乏盛世,关键看当政者的德行,和能力。
4,我认为我国目前是法治社会和人治并存。

现在我国是 媒治 是人治到法治的过渡时期。

从现在的社会实际状况上来看到底是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

如今,在我们的国家里,究竟是“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
2005年6月21日,成都晚报刊登了一篇维权报道,2005年12月14、15日成都晚报又追踪报道了该维权案件的结果。成都商报也对该案件进行了报道。其中的原告--四川大学的退休教师王成俊老师在1992年退休后,仍坚持自己搞小麦育种的科研。并于1996年成功培育出87-284和85-1427两个小麦品种(在此期间四川大学并没有投入一分钱)。此两个品种本属于王成俊老师的非职务发明,而如今,川大的领导却硬将该成果说成是职务发明,强取豪夺,将其变成为川大的科研成果。并于1999年6月26日以侵犯其技术成果权为由,将禾嘉股份公司告上法庭。1999年8月17日四川大学与禾嘉股份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即禾嘉公司在一次性付给四川大学600万元后,该协议生效。由禾嘉股份公司继续使用该两个小麦品种,而川大不得再将该两个小麦品种转让给第三者(该协议作为原告的证据(五)提供给法院)。
原告,退休教师王成俊为了维护川大领导们的面子,也为了四川大学这所百年高校的名誉,以索要“科技成果奖”为由(认可为职务发明),将四川大学告上法庭。经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后,两级法院均判决原告胜诉。今年是知识产权保护年,在我们国家的法制不断建全并提倡法制社会的今天,川大这所教书育人的高等学府的高管们却为了他们的脸面,大耍特权,致使判决的结果,在靠强制执行后,所扣划的奖金至今仍未兑付给王成俊老师(该笔奖金早在今年的一月就已扣划到成都中院的帐户上)。
不难看出,在我们国家的法制不断建全的今天,仍然有“权大于法”的事件发生。不过,也有可能是因为禾嘉股份公司给付川大的600万元早已没了踪影,川大的领导们再也拿不出其中的钱作为奖金给付发明人王成俊。于是,就利用他们手中的特权迫使法院不得兑付所扣划的款项给原告。由此,可以说在我们国家的当今社会中,还是“权大于法”。
注:(成都中院判决书是2004成民初字第898号,省高院判决书是2005川民终字第394号,在两院的网站上均有登载)

在当前社会中无法肯定是法大于权还是权大于法,但是一般条件下任何权利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是权大又认为:法律的每一个属性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连法律都是统治阶级制定的,难道不是权大吗?事实上,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是大于权的,而那些存在权大于法的是在某些违法的官吏用权力来遮蔽法律,蒙混人的双眼。有这样一例案件,某高校教师的哥哥被犯罪分子抢劫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已经有11年多,该犯罪分子和他们同住一个大院,但其并没有收到应有的惩罚。然后这位高校教师在11年内不断地进行申诉,希望可以讨回公道,但是他们多次被公安机关强制和谐,不难的知,这就是一起典型的特权庇护犯罪不受惩罚的案例,也就是现实生活中权大于法的案例,这其实是就是使用权利来逃避法律,是违法的行为。这应当通知机关应对其进行机关纠正。 任何高官和检察机关都应该秉持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与职责,保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崇高与神圣,公平与正义,威严与尊严,让我们的公民真正的做到对国家的信任,这样我们的国家才会日益的富强昌盛。 因此,我们也咬在日常生活中时刻的提醒我们自己,法律大于权利,在我们做任何一件事情当中,我们应该先考虑我们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条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争做一个合法的优秀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