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之诉法律规定有哪些 撤销权诉讼是什么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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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权之诉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在1999年《合同法》颁布实施将近十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情况,在其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中,又规定了三种债权人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情形:

(1)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3)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至此,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增加到六种。

二、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前提条件

通说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一方面,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这里需要探讨两个问题:

1、债权人合法债权的认定是否以生效司法文书确认为必要。司法实务中,大多数法院在审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时,均要求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必须经过生效司法文书确认方才认定该债权合法。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有一个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的,那就是其债权已经通过生效司法文书的确认。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以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到期为必要。实务中,大多数法院在审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在认定债权人债权是否合法时,都会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清偿期已经届满,并且已经通过人民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的确认。

综上所述,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不以生效司法判决确认为必要,也不以清偿期届满为必要。

扩展资料:

撤销之诉是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要求撤销某项行政行为的诉讼。一般只能由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侵害的人提起,但也有个别例外。如果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原告的,必须证明虽然行政行为是针对他人的,但同时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对于撤销之诉,行政法院只对行政机关的最终决定的合法性作出裁判,而不考虑决定作出后发生的事情,如果行政决定已被执行完毕,根据原告的请求,行政法院可以宣告这种行为无效。

即使行政机关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已经撤销了被起诉时行政行为,法院仍可在判决中宣布该项行为是非法的。在此类诉私中,法官的权力仅限于撖销不合法行政行为,不能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也不能判决行政主体赔偿损失。越权之诉是最重要的撤销之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撤销之诉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司法实践中,行使撤销权的案件数量较少,除了本身这一类的法律纠纷较少以外,还跟合同当事人对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清楚不无关系。比如你在别人的胁迫下向其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你从别人那里借了1万元现金,别人在两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你还钱,如果这时你才说你要行使撤销权,就可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第一你没有别人威胁你的证据。第二,你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也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的期限。所以,如果你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请一定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特点有哪些 撤销权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从性质上讲,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撤销权的上位概念, 撤销权是形成权的下位概念。“形成权者, 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 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撤销权, 谓依自己之意思表示, 消灭法律行为的效力为内容之权利, 即为形成权之一种。” (2)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撤销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正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或者说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其才会被赋予合同的撤销权。 (3)撤销权是一种从权利。我们这里所说的撤销权是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当然地,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之行使前提。也就是说,撤销权是附随于合同而产生的,是基于可撤销合同所产生的从权利。在合同未被撤销之前,撤销权是存在的,当主合同根本未成立或者已被撤销,也就不会存在撤销权。 (4)撤销权是一种专属权利。撤销权是专属于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可撤销合同之利益受损人,而不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此外,撤销权不能转让,只能是属于合同当事人自己,而不能由他人行使或者转让给他人,但因合同权利之整体转让除外。 (5)撤销权受期限限制。因可撤销合同往往只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如果该当事人自愿接受合同,自愿放弃行使撤销权,抑或长期不主张,法律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否则在合同生效后很长时间再提出撤销,就会不利于合同的效力确定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故而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法律期限里行使,经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即告消灭。 (6)撤销权的内容包括请求变更的内容。因可撤销合同亦称之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在该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中,法律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以请求变更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见,变更权与撤销权关系十分密切。当然,变更权与撤销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存在一定的差别,撤销权使合同完全失去效力,而变更权则只是使合同部分的失去效力。那么撤销权是否包括变更权呢?从我国合同法之立法取向以及鼓励交易,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观之,撤销权的内容当然的包括请求变更的内容,因此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对于可撤销合同,根据撤销权是否得以行使,可将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分为三种:一是撤销权人行使其撤销权,撤销合同,使得合同失去效力;二是撤销权人变更合同;三是撤销权因消灭而未得行使。在此,我们主要讨论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 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撤销权人撤销合同后,该合同自始无效,亦即产生与合同被确认无效相同的法律后果。此外,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条款的法律效力,诚如第57条之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诚然,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只是说明该合同没有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合同撤销后,当事人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方面,合同被撤销,自始归于无效。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合同所为之给付,失去存在的法律依据,应予返还,发生返还财产的效果。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所谓返还财产,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对其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对方交付的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则负有返还对方财产的义务。对财产返还,存在债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观点。前者认为,合同被撤销,双方先前基于合同发生的财产交付就失去了依据,一方从他方获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就构成了不当得利,当然负有财产返还的义务;后者则认为,返还财产实际上是所有物的返还、所有权的复归,其有物权的效力。当然返还财产具有物权上的效力,仅以财产原物存在为限,原物不存在之时,返还财产亦即仅有普通债权之效力。 另一方面,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会产生赔偿损失的责任。合同法第58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性质上讲,有过错一方所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可以认为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责任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所谓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指当事人确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遭受了损害。在这里,损害事实必须是真实存在,而且是确定的,不能是当事人的主观臆测。因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引起的损失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所受之损失;一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所遭受之损失。 (2)须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是其赔偿损失的重要条件。对合同当事人的过错加以确认须注意三种情形:一是如若是双方均有过错,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也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单方过错,有过错的一方除了应承担违法后果之外,还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如若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故意订立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之合同而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损失。 (3)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或者双方所遭受损失之间的前因后果关系。假使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即使一方具有过错,也不能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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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之诉法律规定有哪些?~



撤销权诉讼是民法中明确规定的一项民事权利,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案件也不在少数,撤销权诉讼的提起目的是为了阻止债务人的某些行为伤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相关法律规定有: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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