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权?法权关系? 什么是法权?特权?

www.zhiqu.org     时间: 2024-05-19
法权,是童之伟先生整个理论体系的最基础的核心概念,也是其首创的概念,因此在探讨法本质主题之后,对法权这个概念进行界定和解说就显得极有必要了。全文分为三部分。

一、法权的外部特征
作者认为,法权近似于中外法学界早已意识到了的“广义的权利”。比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权利有六种含义:一是利益;二是利益加保障它的法律工具;三是狭义的法律权利;四是权力;五是自由权;六是特权。庞德认为第二种意义和第四种意义的权利包括或等同于权力。“第二种意义的权利是用来指法律上得到承认和被划定界限的利益(狭义的权利),加上用来保障它的法律工具(权力),这可以称之为广义的权利。”童据此认为,广义的权利与法权实际相同,均包括权力与狭义的权利。

【笔者认可‘法权’这一概念的合理性。不少学者对这个概念提出质疑和批判,其实大可不必。试想,如果‘广义的权利’这个概念能够被学界接受很多年,实质上与其相同内涵和外延的‘法权’为何不可接受,何况‘法权’的概念显得更简洁紧凑。】

二、法权的利益属性
作者认为:法权的实质,是法定的利益,因为只有在法定利益层面上,权利和权力能够直接还原为无差别的存在,从而获得同一性。权利是利益的法律表现,权力终究体现为某种利益,其实现方式与强制性和暴力的运用有关。
从利益属性上对法权特征作出表述,法权是反映在法学上的、由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会的全部利益,具体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法定之权。具体而言,第一,应当由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是客观的,而法律实际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是立法者主观认定的,因此,在阶级对立社会,法权实际上是掌握了立法权的那个阶级即统治阶级主观认定的利益,不过采取了全社会的整体利益的形式。第二,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益保护应然和实然的错位,原因或许是立法者认识水平限制或立法技术不完善。第三,作为一个概念,法权不是一个法律条文中的用语,而是一个被选定用以指代反映在法律中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是抽象思维的产物。第四,法权概念所指代的不是社会的全部利益而只是由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各种利益事实也无必要都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或权力。第五,一定地域内法权的构成要素是该地域内法律上的一切“权”,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利是其基本构成部分,除此之外还有由它们各自后共同派生的权利和权力,如企业法人内部行使的职权等。

【首先表达一下我对‘统治阶级’或‘被统治阶级’这两个词的反感,尤其在当下在提什么工农属于统治阶级是很滑稽的;何况教科书一再教导我们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没有被统治阶级了(如今的资本主义社会有被统治阶级么?),只有少数反动分子……没有副何来正……我更愿意使用‘阶层’这个在当下更明确的词,把统治阶级说成是既得利益阶层或中上阶层,相对的则是下层或底层。其次,关于第四点,不知道童是否听说过‘法益’这个词(最初似乎见诸台湾法学者,近来被内地学者援用,即尚未上升至法定的权利(狭义)但仍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利益),从童的论述看不出法益的存在,他似乎认为法律认可保护的私法上利益全部都是狭义上的权利】

三、法权的本质特征
1、法权以财产为其存在的现实基础。法权是由社会的财产转化而来,作为各种利益基础的物质利益,无非是以各种形态存在的物质财富的一般存在形式。
2、法权是社会经济过程的产物。一定社会的财富总量的多少决定着权利和权力的多少。
3、法权发展演变的根本动力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
4、整体性的法权只能被理性的触角所感知。权利权力尽管有这样那样的差别,存在种种矛盾和对立,但它们终究都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的直接或间接的存在形式,在这个层次上,它们之间没有丝毫差别,完全是一个统一整体。

【或许因为目睹物权法学界对于‘物’概念的竞相解说,我对‘财产’有一种天然的敏感。童既然提到了‘财产’,并且将其作为法权最本质的本原,那么应该对‘财产’作出界定。童关于法的本质,有三个层次说,即“法权(权力+权利)、利益、财产”,在我看来,财产远不如‘资源’来得广泛和富有包容性。】

四、法权概念的学术价值
作者认为,法权概念的提出,或多或少会促进法学、尤其是宪法学研究的深入,理由如下:
1、从名与实的关系来看,既然权利与权力有着同一的本原,构成统一的本体,那么这个统一体就应当有个适当的名称。法权的提出适应了这个‘名’的需要。
2、法权概念的提出,深化、总结了法学界对‘广义的权利’属性的认识成果,初步实现了对‘广义的权利’认识得概念化、规范化。
3、从法与法律相区别的角度看,法权概念必不可少。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法权关系和客观法则,法律则是立法者对法权关系、客观法则的确认和表达。法权体现在法中的社会整体利益,是客观存在。
4、法权概念的形成,给法学、尤其是宪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方便实用的工具。
5、法权概念的形成是运用,有助于结束法学中往往不自觉地混淆权利和‘广义的权利’的历史,提高法学概念的准确性和法学研究的科学性。

法权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因而,社会主义法权关系与资本主义法权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社会经济关系正处于转型时期,法权关系的发展变革必须与之相适应,其目标和任务就是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权概念应从广义及狭义层面上理解。广义上的法权概念反映其主观应该性,而狭义的法权概念反映其实然客观存在,即法权是通过法律确认与保护的权利。法律性是法权的最基本属性,也决定了法权的缺陷性。
法权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因而,社会主义法权关系与资本主义法权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社会经济关系正处于转型时期,法权关系的发展变革必须与之相适应,其目标和任务就是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和法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法的概念因为学派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实证主义者认为法是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而在法实证主义者中,区分法的概念有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非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中不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而且可以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对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是: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法的本质反映法的阶级性。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确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应;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这就提供了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加以考查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试讲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冠以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法权 法权概念应从广义及狭义层面上理解。广义上的法权概念反映其主观应该性,而狭义的法权概念反映其实然客观存在,即法权是通过法律确认与保护的权利。法律性是法权的最基本属性,也决定了法权的缺陷性。 法权关系,根据马克思的研究,简言之,就是指由国家保护着的,以法律手段调整社会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和要求基于法律而产生,以人们在社会生产和其他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权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因而,社会主义法权关系与资本主义法权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社会经济关系正处于转型时期,法权关系的发展变革必须与之相适应,其目标和任务就是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权,是童之伟先生整个理论体系的最基础的核心概念,也是其首创的概念,因此在探讨法本质主题之后,对法权这个概念进行界定和解说就显得极有必要了。全文分为三部分。

一、法权的外部特征
作者认为,法权近似于中外法学界早已意识到了的“广义的权利”。比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权利有六种含义:一是利益;二是利益加保障它的法律工具;三是狭义的法律权利;四是权力;五是自由权;六是特权。庞德认为第二种意义和第四种意义的权利包括或等同于权力。“第二种意义的权利是用来指法律上得到承认和被划定界限的利益(狭义的权利),加上用来保障它的法律工具(权力),这可以称之为广义的权利。”童据此认为,广义的权利与法权实际相同,均包括权力与狭义的权利。

【笔者认可‘法权’这一概念的合理性。不少学者对这个概念提出质疑和批判,其实大可不必。试想,如果‘广义的权利’这个概念能够被学界接受很多年,实质上与其相同内涵和外延的‘法权’为何不可接受,何况‘法权’的概念显得更简洁紧凑。】

二、法权的利益属性
作者认为:法权的实质,是法定的利益,因为只有在法定利益层面上,权利和权力能够直接还原为无差别的存在,从而获得同一性。权利是利益的法律表现,权力终究体现为某种利益,其实现方式与强制性和暴力的运用有关。
从利益属性上对法权特征作出表述,法权是反映在法学上的、由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会的全部利益,具体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法定之权。具体而言,第一,应当由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是客观的,而法律实际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是立法者主观认定的,因此,在阶级对立社会,法权实际上是掌握了立法权的那个阶级即统治阶级主观认定的利益,不过采取了全社会的整体利益的形式。第二,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益保护应然和实然的错位,原因或许是立法者认识水平限制或立法技术不完善。第三,作为一个概念,法权不是一个法律条文中的用语,而是一个被选定用以指代反映在法律中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是抽象思维的产物。第四,法权概念所指代的不是社会的全部利益而只是由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各种利益事实也无必要都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或权力。第五,一定地域内法权的构成要素是该地域内法律上的一切“权”,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利是其基本构成部分,除此之外还有由它们各自后共同派生的权利和权力,如企业法人内部行使的职权等。

【首先表达一下我对‘统治阶级’或‘被统治阶级’这两个词的反感,尤其在当下在提什么工农属于统治阶级是很滑稽的;何况教科书一再教导我们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没有被统治阶级了(如今的资本主义社会有被统治阶级么?),只有少数反动分子……没有副何来正……我更愿意使用‘阶层’这个在当下更明确的词,把统治阶级说成是既得利益阶层或中上阶层,相对的则是下层或底层。其次,关于第四点,不知道童是否听说过‘法益’这个词(最初似乎见诸台湾法学者,近来被内地学者援用,即尚未上升至法定的权利(狭义)但仍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利益),从童的论述看不出法益的存在,他似乎认为法律认可保护的私法上利益全部都是狭义上的权利】

三、法权的本质特征
1、法权以财产为其存在的现实基础。法权是由社会的财产转化而来,作为各种利益基础的物质利益,无非是以各种形态存在的物质财富的一般存在形式。
2、法权是社会经济过程的产物。一定社会的财富总量的多少决定着权利和权力的多少。
3、法权发展演变的根本动力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
4、整体性的法权只能被理性的触角所感知。权利权力尽管有这样那样的差别,存在种种矛盾和对立,但它们终究都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的直接或间接的存在形式,在这个层次上,它们之间没有丝毫差别,完全是一个统一整体。

【或许因为目睹物权法学界对于‘物’概念的竞相解说,我对‘财产’有一种天然的敏感。童既然提到了‘财产’,并且将其作为法权最本质的本原,那么应该对‘财产’作出界定。童关于法的本质,有三个层次说,即“法权(权力+权利)、利益、财产”,在我看来,财产远不如‘资源’来得广泛和富有包容性。】

四、法权概念的学术价值
作者认为,法权概念的提出,或多或少会促进法学、尤其是宪法学研究的深入,理由如下:
1、从名与实的关系来看,既然权利与权力有着同一的本原,构成统一的本体,那么这个统一体就应当有个适当的名称。法权的提出适应了这个‘名’的需要。
2、法权概念的提出,深化、总结了法学界对‘广义的权利’属性的认识成果,初步实现了对‘广义的权利’认识得概念化、规范化。
3、从法与法律相区别的角度看,法权概念必不可少。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法权关系和客观法则,法律则是立法者对法权关系、客观法则的确认和表达。法权体现在法中的社会整体利益,是客观存在。
4、法权概念的形成,给法学、尤其是宪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方便实用的工具。
5、法权概念的形成是运用,有助于结束法学中往往不自觉地混淆权利和‘广义的权利’的历史,提高法学概念的准确性和法学研究的科学性。





法权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因而,社会主义法权关系与资本主义法权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社会经济关系正处于转型时期,法权关系的发展变革必须与之相适应,其目标和任务就是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参考资料:《法权与宪政>>



所谓特权指令是指具有特殊权限的指令,由于这类指令的权限最大,所以如果使用不当,就会破坏系统或其它用户信息。因此为了安全起见,这类指令只能用于操作系统或其它系统软件,而一般不直接提供给用户使用。



一般说来,在单用户,单任务的计算机中不具有也不需要特权指令,而在多用户,多任务的计算机系统中,特权指令却是不可缺少的。它主要用于系统资源的分配和管理,包括改变系统的工作方式,检测用户的访问权限,修改虚拟存储器管理的段表,页表和完成任务的创建和切换等。



在某些多用户的计算机系统中,为了统一管理所有的外部设备,输入输出指令也作为特权指令,不允许用户直接使用。需要输入输出时,必须通过系统调用,经由操作系统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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