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问题

www.zhiqu.org     时间: 2024-05-10

1、概念不一样:

事实因果关系是指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相互之间所存在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客观联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确认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之基础的、存在于加害行为与加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2、主客观不一样:

事实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的联系。不作为行为不属于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主观性。

3、范围不一样: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判断的物质基础,但它本身不是事实联系,也不是事实因果关系本身。

事实因果关系仅仅是事实联系中的一种,事实联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它包括一定的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刑法因果关系

百度百科--因果关系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causation in fact /factual causation),是指撇开其他一切因素的考虑,单纯从事实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2、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设计客观事实问题,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

3、寻求事实上的原因,其过程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探析导致产生该结果的具有原因力之事实。例如甲驾车操作不当,与酒醉后的乙所开之车相撞,乙车失控撞倒路旁的电线杆,电线杆的倒地使输电线断裂,造成附近一医院停电,负责临时发电的丙擅离职守而未能及时开动发电机,停电致使靠电能运转的生命装置停止工作,病人丁因此而死亡。

4、在这一因果关系之链中,甲驾车操作不当,乙酒后开车,丙的擅离职守,都是造成丁死亡的事理上的原因。

5、对结果具有原因力之事实,不仅包括作为形式(Act),也包括不作为形式(Omission)。前述事例中丙的行为,即是不作为之原因事实。

扩展资料:

确认因果关系应当注意的问题

民事确定因果关系不能从抽象的概念出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客观的具体分析。要重视因果关系的时间的连续性。因果关系的时间连续性表现为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前一现象是原因,后一现象是结果。

从因果性上说,总是一定的原因引出一定的结果的,但从我们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说,一般是从损害事实开始,将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去探索引起这一结果的原因中有无当事人的行为。

这时我们应当注意,不能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前已存在的现象作为结果。

第二,要注意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不是由常人的观念所决定的。

所以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建立在对实际情况的客观调查研究上,反映事实的真相,而不能建立在主观臆断上。

第三,要注意因果性表现的多样性。所谓多样性是指损害结果原因包括当事人行为在内的诸因素引起的,当事人行为作为原因力的表现是不同的。

应当注意:

1、在合伙责任中,如果违反合同属于权利人和义务人双方的过错,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在某些场合,无法确认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或者不能确认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或者不能确认共同实施行为的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各当事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连带义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共同侵权行为等。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犯罪不同,共同犯罪的共犯,要求犯罪者之间须有共同犯意。

3、而民法的侵权行为则不以共同过错为必要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也能构成共同侵权,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4、例如,甲厂、乙厂排出的污水,使丙的农作物绝收,甲、乙的行为就构成侵犯丙之权利的共同侵权行为,虽然他们并没有共同侵害的故意,甲、乙仍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causation in fact /factual causation),是指撇开其他一切因素的考虑,单纯从事实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联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设计客观事实问题,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寻求事实上的原因,其过程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探析导致产生该结果的具有原因力之事实。例如甲驾车操作不当,与酒醉后的乙所开之车相撞,乙车失控撞倒路旁的电线杆,电线杆的倒地使输电线断裂,造成附近一医院停电,负责临时发电的丙擅离职守而未能及时开动发电机,停电致使靠电能运转的生命装置停止工作,病人丁因此而死亡。在这一因果关系之链中,甲驾车操作不当,乙酒后开车,丙的擅离职守,都是造成丁死亡的事理上的原因。对结果具有原因力之事实,不仅包括作为形式(Act),也包括不作为形式(Omission)。前述事例中丙的行为,即是不作为之原因事实。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causation in law /proximate cause),是指在加害人的加害 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事实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引向侵权责任。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了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还必须认定其行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着重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体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以及伦理价值观念等等因素,需要综合考量。正如英国法官赖待(WrZsht)在一个著名的判例中指出的:“在各种各样的事物联系中,法律必须基于中肯而简单的实际理由(它们多半不是纯摔的逻辑推论),抽出某些环节来。”波兰法学家查科斯基也指出,绝对有必要“以某种方式对这些现象加以区分;易言之,原因与结果的链环所包含的现象极为广泛,必须设立一定的界限才能使之成为作为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之前提的因果关系。”

古时候有一个人 不孝被雷劈到他家的大锅,翻开锅底看到四字“雷警不孝”这就是“雷书”,说明了举头三尺有神明,宇宙太神秘有些事真的无法用科学来解释

在中国民事案件中要求损害赔偿是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还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你好,法律一般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为主。但是事实上的因果与法律推论上的因果有时是统一的,有时是相背的。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以事实因果为准;在无证据或不足以证明的情况下,应以法律上因果关原作为推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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