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条款下,提单应该给谁? 请问FOB条款下提单应该签发给谁?

www.zhiqu.org     时间: 2024-06-06
首先,从物权角度分析,卖方是货物所有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占有之后,承运人应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交给卖方。因为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转移占有为公示。如果承运人不签署代表所有权的提单给卖方的话,则会出现卖方的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卖方就丧失所有权的后果。这显然是荒谬的。转移占有和转移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其次,从对价角度分析,买卖合同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买方与承运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买方支付运费,而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买方要得到货物,应支付买卖合同的对价即货款给卖方,而不是向承运人支付了运费后就获得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换言之,除非卖方,即货物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承运人如何有权利将代表所有权的提单签发给买方呢?承运人仅仅有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占有权而已。
其实买方完全可以在信用证或者其他支付方式的正常流程下,得到卖方背书转让的提单。因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另一重要功能就是流通性,可以背书转让。这样,既能保护买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又能解决签发提单的难题,可谓一举两得。因此,为避免卖方丧失物权,货代企业不能直接将提单交给境外买方,而应当交由卖方,除非已经取得了卖方关于提单转让的书面保函。

FOB指freeonboard即船上交货,就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但在FOB下,“船舷为界“仅仅是风险的划分,而不是双方责任和费用的划分。至于提单给谁,应该按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确定。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1.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2.买方义务(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FOB条款下,提单究竟该转交给谁?~

————谈货代企业如何规避交单风险 根据《海商法》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但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我国海商法领域存在两个托运人的概念——“缔约托运人”和“送货托运人”。缔约托运人指的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在海运实务中通常指向承运人、货代公司订舱的人;而送货托运人,指的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在实务中往往指的是工厂。在CIF或C&F(CFR)贸易条件下,订舱的人与交货人一般均为贸易关系中的卖方,因而货代企业将提单交给卖方,这应当不成问题。复杂的情况出现在FOB贸易条件下。根据FOB贸易术语,负责订舱、安排货物运输及支付运费的是买方;而实际向承运人交货的往往是卖方,这就出现了缔约托运人和送货托运人不一致的局面,产生了一票货物有两个“托运人”的情形。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货代公司在承运人处取得提单后,应当向哪一方转交提单就成为了一个争议焦点。在货代实务中,常常出现国内卖方和国外买方都向货代企业主张提单所有权的情形。尤其在贸易环境不景气的大环境下,贸易纠纷频发,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往往成为买卖双方争夺的对象。下面以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件为例,分析货代企业应如何正确操作。 国内工厂A公司与国外买方B公司以FOB条款签订了一份手套出口合同。B公司向国内货代企业C公司发出了订舱委托书,委托C公司安排出运。C公司接受委托后向船公司安排订舱出运,并拿到了涉案提单。此后A公司与B公司因付款纠纷,分别向C公司主张自己为提单权利人,要求C公司转交提单。C公司最终将提单直接交给了国外买方B公司,导致A公司未收回部分货款。此后A公司以C公司越权放单为由诉至某海事法院,法院判决结果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即涉及到货代企业应向缔约托运人还是向送货托运人转交提单的问题。 该案例表明在FOB条款下,货代企业应明确自身定位,慎重转交提单,否则会陷入被动,为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买单。那么在FOB条款下货代企业应该将提单交给买方还是卖方呢?法院认定货代公司应当向国内工厂转交提单的依据何在呢。我们认为,货代公司的正确操作模式是将提单交给国内卖方,除非取得卖方的书面保函,授权货代企业向国外买方或其他第三方转交提单。 首先,从物权角度分析,卖方是货物所有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占有之后,承运人应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交给卖方。因为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转移占有为公示。如果承运人不签署代表所有权的提单给卖方的话,则会出现卖方的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卖方就丧失所有权的后果。这显然是荒谬的。转移占有和转移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其次,从对价角度分析,买卖合同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买方与承运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买方支付运费,而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买方要得到货物,应支付买卖合同的对价即货款给卖方,而不是向承运人支付了运费后就获得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换言之,除非卖方,即货物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承运人如何有权利将代表所有权的提单签发给买方呢?承运人仅仅有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占有权而已。其实买方完全可以在信用证或者其他支付方式的正常流程下,得到卖方背书转让的提单。因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另一重要功能就是流通性,可以背书转让。这样,既能保护买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又能解决签发提单的难题,可谓一举两得。因此,为避免卖方丧失物权,货代企业不能直接将提单交给境外买方,而应当交由卖方,除非已经取得了卖方关于提单转让的书面保函。

》二文,针对目下日益增多的FOB贸易合同下国内卖方诉货运代理人的纠纷提出了观点。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FOB条款成交,卖方将货物交给货代后,货代却不签发运输单证给卖方,导致卖方信用证无法结汇。货代认为自己是契约承运人的装港代理人,接受了国外买方的定舱,并向买方交付运输单证,没有义务向国内卖方交付单证,因此不应对卖方承担货款的赔偿责任。
汪洋同志认为,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货运代理公司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卖方的货运代理人,又是承运人的代理人。因卖方无法举证曾经委托定舱,也未支付定舱费,不能证明和货代有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从而货代没有义务签发运输单证给卖方。而FOB下是买方定舱,货代作为承运人的代理的身份有义务向买方交付运输单据。因此建议卖方应与货代签署书面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代交付运输单据的义务。而陈尔东同志认为,这类案件关键并非在于货代的双重身份,而在于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FOB条款下有两个托运人:买方和卖方。货代对两个托运人都有义务提交运输单据。因此,货代应避免同时代理和签订两份货运代理合同。
FOB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是FREE ON BOARD的缩写。对于谁安排海上货物运输,FOB条款下有多种不同的做法。根据英国法官Devlin 和Donaldson的总结,班轮运输有三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也是典型的做法,买方指定船舶,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取得提单。如果提单是凭卖方指示的提单,则卖方成为运输合同的一方。买方只有在提单被卖方背书转让给买方后才能成为运输合同的一方。
第二种做法与第一种做法大致相同,只是买方委托卖方代为安排运输,但法律后果是一样的。
第三种做法,卖方把货物装上船,并取得一份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把大副收据交给买方或他的代理人。买方或买方代理人可以用来向承运人换取一份提单。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从一开始就是提单为证明的运输合同的一方。提单上的发货人是买方名字,根据买方指示交货。
在租船运输做法,FOB则一般由买方租入船舶后将船派往装货港,与上述第一种做法相同。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2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在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和第7条也明确规定了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的签发提单的义务。


#孙骅败# FOB条件和CFR条件下下由谁提供商业发票及海运提单
(15833258651): 看你是什么贸易了,如果只是普通的买卖,没有第三方参与,那就是发货人提供.如果有中间商存在,应该是有中间商提供的.海运提单也是这个道理的.

#孙骅败# FOB下t/t付款方式的提单出具问题 -
(15833258651): 不管是FOB还是CIF,均应由船公司或者货代将海运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交给出口商,然后由出口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向进口商放单.FOB下是进口商指定的船公司,并且海运费为“FREIGHT COLLECT”,这并不会有问题,船公司也不会将提单给进口商,而肯定应该给SHIPPER,也就是出口商.

#孙骅败# 外贸 走的FOB Ningbo,提单该跟谁要?还有些细节问题 望大神指教,详见补充 -
(15833258651): ETD NB就是estimate time of delivery ,也就是预计发货时间 2015.9.21日 提单给货代要,只能要复印件,因为你后面要求电放?电放就是不出正本提单,外方不需要凭着提单提货,只需要提单的复印件盖章后即可提货.只有客户打款给你后,你再通知货代电放.(提单上多了一个surrendered 或者telex release 的字样)切记打款后再电放.

#孙骅败# fob如何保证卖方拿到提单 -
(15833258651): 即使Fob指定货代的情况下,货代也会出具提单给到发货人的,只有拿到提单才可以向银行交单的,交单后单据通过托收行流转给开证行或承兑行,最终由开证行或承兑行支付货款. 字里行间能感觉到,其实楼主很担心的是货代出具分单给发货人,收货人用货代的主单去找目的港船公司提货使实际货物失去控制.防止以上情况发生,就是在信用证确认过程中杜绝货代单(即House b/l形式上的承运人提单实为h b/l也不接受)或明确要求出具船公司提单(即master b/l,marine b/l),原因是船公司信誉要比货代信誉要好(相对而言)

#孙骅败# FOb条件下客户是如何支付运费的 -
(15833258651): FOB条款下,客户一般是直接付给指定货代,提单上显示 FREIGHT PREPAID; 付给目的港的船公司,提单上显示 FREIGHT COLLECT;如果客户付给您们,您们再付给货代的话,就属于CFR条款了,不过一般都无所谓.

#孙骅败# O/B提单物权归属问题 -
(15833258651): 你们如果是shipper的话,就是你们背书即可,所有权就是你们的,风险同普通海运提单无异常; FOB应该是货物上船就风险转移,如果出险的话也是买家作为受益人,前提是保单受益人就是买家(因为FOB条件下卖家也没有理由和权利给货物投保海上一切险).

#孙骅败# FOB中,现在一般提单怎么给客户?详细的说下流程 -
(15833258651): 信用证的,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非信用证的,根据你们双方商定的交单要求,用安全的快件方式发送.就这么些,没有什么特别的流程.

#孙骅败# FOB货可以要求指定货代签发提单给shipper,而不要FCR吗 -
(15833258651): 这个是合理的要求,海运法规定提单所有权是属于SHIPPER的,如果他不给你提单你可以去法院告货代的.而签FCR一般是SHIPPER或是CONSIGNEE要求指定货代这么做以加快操作流程,就是提单直接EXPRESS/电放给收货人然后放FCR给货主,因为没有提单CONSIGNEE是不能提货的,比如说CONSIGNEE想直接提货节省时间.不过为了避免麻烦,这个最好在出货前和货代还有收货人确认好再出货,不然货代夹在中间也很难做.

#孙骅败# 国际贸易中关于提单的问题我想问一下FOB条件下付款方式为远期不可
(15833258651): elroy85810不懂不要乱说.楼主问题里,付款方式是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那么大致的流程是:1. 卖方收到买方的信用证后发货2. 发货后卖方备好全套单据,开具远期汇票,连同正本提单交银行3. 银行把单据转往国外开证行4. 开证行通知买方前来承兑远期汇票,并把单据交买方5. 买方凭正本提单提货6. 远期汇票到期后,买方到银行付款7. 开证行收到货款后转往卖方银行8. 卖方银行把货款划入卖方账户

#孙骅败# 工厂要 fcr 就不能给提单了吗 -
(15833258651): FCR: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发货人的代表货权(记名提单除外)的运输凭证. 问题是:工厂为什么要FCR?谁是发货人?做什么贸易条款?最好把案例的来龙去脉介绍清楚,否则不好给出正确的解答.